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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ATA提单与中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比较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2  
[摘 要]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并推荐使用的格式提单FBL已被各国货运代理公司及国际银行界普遍接受。尽管FBL与中国《海商法》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但在具体内容上,两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比性。通过分析、比较两者的共性与差异,为未来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FIATA提单;中国海商法;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 DF961.9 [文献标识码] A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法文缩写“FIATA”被称为“菲亚塔”,作为是一个非营利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其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国际货运代理在全球的利益,其成员包括世界各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遍布124个国家和地区。该会是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的咨询者,并被确认为国际货运代 [收稿日期] 2004-11-10。

             FIATA取得的另一重要成就是制定并推荐使用了包括格式提单Stand Conditions ( 1992 ) Governing the FIATA MULTIMODAL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FBL在内的8种业务单证,现已为各国货运代理公司广泛使用并得到了国际银行界的普遍认可。FBL背面条款并入了“1992年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目前已在6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以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为抬头的新版提单已于2003年5 月15日正式宣布启用,该提单采用了FBL的蓝本。围绕着FBL的性质、背面相关条款的特色与缺陷等问题,学者们存在着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分析比较FBL与中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差异,为有关部门或国际组织的立法提供科学依据。一、有关用语含义的比较众所周知,FBL与中国《海商法》的法律地位截然不同,前者只能作为海上运输或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并非合同本身,而后者具有国内法的强制力。但在具体内容上,两者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比性。 FBL背面条款中的“定义”强调两方当事人。一是“货运代理人”,是指签发本提单、名称标注在提单正面、作为承运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二是“货方”,包括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其中“发货人”是指同货运代理人缔结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方,“收货人”是指有权从货运代理人处接收货物的人。

             2004年 FIATA提单与中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比较 对比中国《海商法》(简称CMC)第42条用语的含义①,以及第102条对多式联运经营人下的定义②,可以得出结论:CMC没有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而 FBL中的发货人指同货运代理人缔结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方,仅限于契约托运人,而没有实际托运人。目前我国立法的现状存在着一定的冲突。1995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颁布的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及1998年3月9日外经贸部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赋予货运代理人既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又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而根据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际海运条例》第7条第2款对“无船承运业务”所作的解释,不难看出,无船承运人已从货运代理人中分离出来,仅享有契约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因此,继续依据《实施细则》从事“独立经营人”业务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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