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8-11-19
摘要 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北京市严厉打击了胡亚东、胡亚风为首的犯罪组织,本文从分析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完善刑事立法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项对策,并着力加强检察机关批捕公诉、查办职务犯罪、加强自身建设等三个方面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黑除恶中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 “二胡案” 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 治理对策
以胡亚东、胡亚风为首的犯罪组织,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在北京市顺义区连续实施了几十起犯罪,形成了一个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北京市严厉打击了该犯罪组织。下面通过对“二胡案”的分析,来探讨一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一、“二胡案”基本情况
以胡亚东、胡亚风为首,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该组织连续实施涉及13项罪名共计49起犯罪事实,通过非法采砂、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手段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在实施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该组织成员的犯罪手段十分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他们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破坏了顺义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北京市公检法机关全力以赴,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终于将胡亚东、胡亚风为首的犯罪组织绳之以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胡亚东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七千元,判决胡亚风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六十三万七千元,判决其他3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八年不等。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从“二胡案”我们可以看出,该案具备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特征。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在办案实践中的做法和体会为打击治理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参加“打黑除恶”斗争
政法机关要继续广泛持久地开展“打黑除恶”斗争,充分发挥公检法各机关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级政法部门应抱着对人民、对国家负责的态度,严格自律,大胆工作,敢于同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作斗争,对发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沉重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各级党政机关要强化“打黑除恶”的责任意识,一旦发现有形成犯罪集团的苗头,就坚决予以惩处,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坚持“宜早不宜迟、宜严不宜宽”的打击方针,坚决遏制其发展,丝毫不容姑息。
全社会各种力量都应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消除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工作中来。基层组织要协助司法机关管理好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配合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将之消灭在萌芽初发阶段。要充分发动群众参加到“打黑除恶”斗争中来,向人民群众宣传“打黑除恶”斗争的意义和重要作用,并有针对性对做出贡献的群众给予物质奖励,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自愿地配合司法机关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网,使黑恶势力无处藏身。
胡亚东、胡亚风为何在顺义区横行霸道九年之久,在于他们日益猖獗的势力在形成之初就没有引起当地的高度重视和关注,犯罪在萌芽状态时没有充分发动人民群众与之做斗争,等黑恶势力发展壮大了,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就无法和他们简单抗衡了。
(二)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后面的“保护伞”
腐败本身并不会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的盛行,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和蔓延最主要的催化剂。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相互交织渗透,那么两者必将相辅相成,共促发展,而绝难根除。
要加强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要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因此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公检法机关要相互配合,互相提供线索,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包庇纵容其犯罪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同时要严厉打击政法机关内部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牵连的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要严厉处罚,并坚决清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要从重处罚。
实践证明,政治腐败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蔓延呈正比关系,政治腐败越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就越猖獗。如果没有由于腐败而提供的政治保护,犯罪组织是不可能一天天成长壮大起来的。 因此,铲除黑恶势力后面的“保护伞”对于“打黑除恶”斗争也事关重大。“二胡案”中,犯罪分子积极利用犯罪所得拉拢、腐蚀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依靠个别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在打击“二胡”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也积极挖掘他们身后的“保护伞”,提供有价值线索,使黑恶势力和他们的“保护伞”一起受到严厉打击。
(三)完善刑事立法,加强证人保护
当前,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了比较具体明确。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日益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似乎这些立法还很不够。有的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尚处于黑社会犯罪发展的早期阶段,一些更深层的犯罪行为尚没有出现,应当借鉴国外、境外的立法规定,保持立法方面的超前性,“防患于未然”,从而更加有力地打击黑社会犯罪。我国的刑法典中关于黑社会犯罪的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反黑斗争的需要,制定一部完善的反黑立法已经势在必行。 笔者赞同这样的看法,认为完全可行。
同时,迫切需要加强证人保护制度。“二胡案”中一些被害人、证人因害怕遭到报复,不敢作证,造成取证困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这与我国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有着直接关系。可以借鉴美国的“证人保护方案”,结合中国国情,研究出台一些超前性的法律法规,为加强证人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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