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1
摘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市场的安全有序运行,有利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当前金融体制不断成熟完善,随之而来的是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探讨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提出防范和治理金融犯罪的对策,对于规范金融秩序,避免或减少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金融犯罪; 特点; 成因; 防范和治理
一、金融犯罪的特点
金融犯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的秩序、危害金融单位的利益,使国家和集体或公民个人财产遭到损失,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是金融领域内的一种经济犯罪。在我国,金融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三章的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当前金融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 一) 犯罪主体的多元性。
( 二)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 三) 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 四) 犯罪行为的持续性。
二、金融犯罪成因
( 一) 思想方面
一是腐朽人生观、价值观的消极影响。社会转型导致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发生相应变化,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大肆横行,部分群众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忘乎所以,不惜铤而走险。二是部分群众的风险意识不强,投资警惕性不高,容易被所谓的“原始股”、“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虚假宣传迷惑,轻易进入犯罪分子早就设好的陷阱,损失惨重。三是部分金融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由于缺乏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部分金融从业人员利用管理漏洞,用尽各种手段,谋取巨大经济利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二) 监管机构方面
一是监管主体单一。目前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协调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这种单一的政府机构监管导致民间监管体系缺乏,政府主导的监管方式导致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多,金融资源无法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不能有效发挥金融市场约束机制作用,同时也使得监管权力过于集中,为金融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二是监管部门多而散。我国目前实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及分业监管的模式,央行处于核心地位,这就降低了三大监管机构对所属行业的监管,而且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协调不顺畅、信息资源闲置等问题,再加上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监督真空大量存在,无法有效的抗击金融危机。三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比如监管信息不透明,监管信息披露的机制不健全,这不仅为金融腐败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供给,而且破坏了金融监管在公众中的信任,导致公信力下降。
( 三) 法律法规方面
一是政策法规缺失,难以有效打击金融犯罪。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犯罪呈现多样化,而刑事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些法律空白或漏洞,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比如民间借贷。目前民间借贷行为主要靠传统的道德观念和乡规民俗进行约束,处于一种自发及无序的状态,加上其利率较高、交易比较隐蔽等特点,很容易引发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妥善解决。再比如P2P 贷款。P2P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兴互联网渠道,面临着法律法规缺失、政府监管空白、商家资质良莠不齐等问题,亟需加强监管和规范,推动行业健康运行。二是金融法律体系结构不合理,金融法规的法律效力不高,而且有些条文规定的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文中,常常出现“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等的表述,这些概念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难以具体认定和把握,有待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来进一步界定完善。
三、金融犯罪的防范与治理对策
( 一)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筑牢思想防线。二是加强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于理财知识,要加大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理财产品的分析辨别能力,做到理性投资,增强群众的金融意识,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三是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金融风险和法律意识,促使民众清醒认识金融犯罪行为,引导民众对金融犯罪活动进行有效预防监督。四是加强金融法治教育,培育和强化金融从业人员的金融法治意识,培养其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
( 二) 加强金融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金融监管体系。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当金融市场运行失灵时,监管机构要对金融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有效弥补金融市场运行的缺陷和不足。同时积极发挥民间监管体系对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作用,实现监管与自律、刚性监管与柔性监管的相互协调配合,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二是充分发挥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制度运行的常态化、规范化,实现监管协调运行机制的畅通,形成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运行合力,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三是让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发挥检察权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当然检察机关的介入要遵循适度原则,不能超越职权去干涉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常监管活动。检察机关不仅要严厉打击金融市场违法犯罪活动,更要注重开展犯罪活动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 三) 完善立法,健全金融法律体系
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防治金融犯罪的必备条件。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领域不断扩展,法律在调整金融行为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滞后现象,因此要不断强化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一是加强金融行政立法,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及时制定和完善《金融法》、《金融监督法》等一些重要的金融行政法律,因刑法典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难以对新型金融犯罪作出及时反应,因而在制定金融法律法规时,要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加强金融刑事立法,加大打击金融犯罪力度。首先,可借鉴国外的经验,对某些金融行为,如果可以预见其社会危害性会增大而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定,要在刑法典中予以规定,体现其前瞻性。其次,可考虑实行禁止令。对利用业务便利从事金融犯罪的,可对其在适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同时,限制其刑满释放后从事的职业,即禁止其从事与犯罪前相同或相似的职业。这样可以防止罪犯再次利用其从事金融业务的特殊资格进行金融犯罪,而且可以对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起到警戒作用。再次,可扩大适用罚金刑,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有效的打击金融犯罪。最后,应通过司法解释细化有关刑事责任条款,增强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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