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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研究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1  
一、社会舆论概述

社会舆论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社会大众基于内心的公平、正义,以及长期实践积累所形成的普适的道德观、价值观,针对社会上出现的相关现象和问题,做出的评价或者回应。它具有社会成员多、受众群体大、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尤其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借助于网络新媒体的便捷、快速,交流互动的及时性、生动性以及网络自身的隐蔽性等特点,使得社会舆论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日益形成一种不可小觑的力量。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 一) 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积极影响

1. 纠正冤假错案,彰显社会公正

自《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大量的冤假错案得以平反,受到侵害的无辜的个体拥有了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这些案件的纠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内在价值的追求,也体现了司法机关采取审慎态度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遵循权责统一,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正是由于媒体及社会舆论的压力才促使上述案件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进而启动司法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2. 揭露贪污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惩治贪污腐败既是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须要征服的一道难关。十八大以来,一大批潜藏在党政机关内的“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伏法。反腐所取得的成果与媒体舆论的参与、群众的监督密切相关,比如“微笑表哥”杨达才,炫富网红郭美美,贫困县现九五之尊天价香烟事件等等,正是通过网民的搜索发现,在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下,才使这些事件中的不法分子受到了应有惩罚。

( 二) 社会舆论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

社会舆论具有成员构成复杂、社会认知良莠不齐,充斥着不确定性等缺陷,使其易对司法裁判产生消极影响。

1. 干扰司法,影响司法权威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1]一个民主自由的国度,法治是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因为法律具有指引和评价功能。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应远胜过对权力之膜拜。然而现实却是,当某个案件或社会问题发生时,如果法官合乎法律逻辑的对事实之认定和裁判,与民众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总和的共同意识不相一致时[2],人们会对司法审判产生怀疑,甚至通过网络舆论抨击司法审判。但是,法律作为一种价值评价和规范指引必须有其自身的特点,法律仅是最低的道德,我们不能强求法律与道德完全一致。

2. 破坏司法独立原则,形成舆论审判

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领域和新问题也会不断产生,人们的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在面临复杂疑难案件时,舆论媒体容易在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之时,即妄加猜测、评论,有的甚至对案件进行片面报道,引起舆论和公众哗然。在如此社会舆论压力下,法官不得不对公众的意见进行考量,在法律规定的应然性和实际社会效果之间进行衡量,这也是对司法独立原则的破坏。“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3],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争端。对于矛盾与争端,法律的处置比人的处置更衡平,这既因为“提供一种替代武力解决争端的途径乃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目的”[4],又因为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不偏不倚,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睿智是愚蠢的。

3. 不当言论易误导大众,使民众法律信仰丧失

洛克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在《乌合之众》这本书中曾提到,人一到群体中智商就会严重降低,为了获得认同,个人就愿意抛弃是非,用智商去换取那份让人倍感安全的归属感。[6]个体在面临群体的意识时易失去独立思考的意识,而选择盲从。一旦出现别有用心之徒控制优先话语权或利用技术手段占据大多数的情况下,此时相当一些社会大众就会随声附和。比如当出现个别冤假错案或者法律裁判与道德评价不一致时,一些媒体就会大肆炒作从而使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4. 可能诱发民粹意识,践踏民主法治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阐述了平民主义政治[7],在网络自媒体时代,网民的言论很有可能诱发民粹主义。[8]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打着民主、平等的幌子利用人们渴望获得存在感与自重感的心理,以及一些人的仇富、仇官心理,蓄意使用当前带有标签型的敏感词汇发表言论,比如“豪车、富二代、官二代、90 后、大学生、官员”等等,一旦与之相关的案例发生时,舆论往往会呈现出一边倒的趋势,有的网站或媒体为了获得浏览量,则利用大众猎奇心理,通过人肉搜索把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全部扒出来曝光。法谚有云: “你的权力止于我的鼻尖”,公民行使监督权力不能以牺牲他人权利或隐私为代价。

( 三) 社会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成因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此外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社会公共事务及国家权力的运行依法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原因。

1.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民众对公共事务管理参与度提高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众对公共事务管理参与度的提高,这既是在物质生活得到极大满足之后对精神境界的追求,也是党和国家将依法治国放到重要地位的结果。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更是让民众的法治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增强了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2. 社会大众普适道德观,追求实质公平

这与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实质的法价值相一致,坚持正义的绝对性,即存在于人们心中的自然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验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法律秩序只有满足了集体意识中的正义情感与价值诉求,获得了普遍的社会认同,才可能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9]。我国历史上长期倡导的出礼入刑、礼法合治等思想对普通大众产生了深远影响,因此以往的法院裁判中经常会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代表民意倾向色彩的句子,普通民众对待一份判决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关注外更关注的是法律判决的实质效果。

3. 民众缺乏法律意识和理性思考,网络自身的不稳定性

网络媒体中,多数网民缺乏法律常识,不具有相当的理性认知,在社会舆论面前易盲目跟风。其次网络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目前自媒体遍地开花,信息传递无比迅速,舆论的影响力被成倍的放大,“复仇”的戏码一旦运用了网络的媒介,也将成为失控的嗜血武器。合理惩罚应是是罪罚相当,网络舆论的不稳定性让伤害的量级和规模难以控制且无法预估。

4. 案件本身复杂,涉及诸多价值评判的考量

“法律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标已经包含在既定的法条之中,法院和法官只要严格依照法条行事,就能保证法律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标的实现,把司法活动确定为封闭、自洽的逻辑推理过程。”[10]遗憾的是,当面临具体复杂的个案时,法律并不能穷尽其所有,这就需要依据价值判断对现有法条进行解释,困难是,在对法条解释适用时选择不同的价值标准可能带来的不同的解释结论,比如在许霆案中,到底构成何罪,是盗窃金融机构还是一般意义上的盗窃罪,关键在于对自动取款机的定性,“法律意义并非固定不变的事物,它系随着生活事实而变化———尽管法律文字始终不变———,也就是随着生活本身而变化。”[11]

5. 利益的驱动

个别媒体为博得关注或增加点击量或基于其他目的对所传播信息故意进行修改或片面化报道,比如魏则西事件,关于福田医院在百度网页的广告,引起社会舆论对百度的声讨; 另外,一些媒体或个人也利用民众的无知和对现状的不满心理而大做文章,误导引诱群众,比如曾经轰动一时的张某某案,饮酒后驾驶致一死一伤且具有逃逸情节,但在当时的社会舆论的声讨中,引起了民众极大的不满,最后法院对张某某做出执行死刑的判决。“任何权利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不认双亲,只认真理”[12],这说明即使是作为民意表达的社会舆论也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干扰强迫司法活动。

三、构建社会舆论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机制

( 一) 从立法层面完善

1. 实行网络实名制

前面已经提到网络具有隐蔽性,因而一些媒体或个人利用这一特点,任意发布、转发一些不实信息,这给司法审判造成极为被动和不利的局面。有的网民利用网络技术对相关个人任意进行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因为网络的隐蔽性从而逃避法律处罚。基于此,我国在网络监管方面应该加强监管,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实行网络实名制,让每个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从而到达言论自由与理性表达的统一。

2. 尽快出台新闻法,规范引导媒体理性报道

新闻法应是主要针对新闻媒介适用的法律规范,它既从立法上规定了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同时也对新闻自由设定一定的限制,这会对防止媒介权利滥用起到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实行新闻法的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笔者认为,我国适合采取第一种形式,即制定新闻法。因为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通过对新闻媒体报道的行为应予以专门规定,符合法律的预测、指引功能。另外建立在新闻立法基础上,还应该加强引导新闻媒体自身建立相关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3. 借鉴美国民意进入司法领域表现的形态

美国民意进入司法领域的表现形态有两种: ( 1)法庭之友意见,( 2) 对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确立“审而未结”、“合力倾向原则”。[13]法庭之友意见是指,针对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问题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主体,该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特定个人等。可以看出与我国单纯社会舆论媒体而言,美国法庭之友的主体更为广泛,并不仅仅是民意的表达。为了限制媒体对正在审理中案件进评判,美国司法制度确立了审而未结和合理倾向原则,以限制令的方式对新闻报道进行规制。这两项原则的确立既能够保证司法审判过程中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又能够保证司法独立审判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也保证了司法审判的稳定性。此外,法庭之友意见中虽包含民意的调查,但更多体现的是对法律的适用而非事实的认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主要关注类型化的问题,而非个案的解决。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舆论审判和压力型司法审判的局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法庭之友制度,接收来自社会团体、专家组的意见、以及民意的调查数据,但应规定不得对案件事实认定进行评论[14],关于法律适用不应着眼于个案的解决而应关注类型化的问题。

( 二) 从执法、司法层面完善

1. 完善司法裁判文书中的法理论证

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逻辑三段论的论证相比,一份判决书不仅面对的是当事人,更是面对的社会大众,使社会大众从中能够获得启发或教育意义。因此,司法裁判文书应在在法律逻辑论证基础上加入司法说理部分,使法理与情理相结合,这也是司法裁判对于社会舆论或相关意见的回应,使民众能够感觉到司法活动对其意见的回应与重视,以此达到形式效果与实际效果相统一。

2. 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办案人员自身业务素养

民众对于法治的信赖很大程度取决于身边执法、司法人员的具体行为,因此应加强执法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此外,对于构成网络造谣以及触犯相关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惩处。此外对于恶意假借民意之名操控民意干扰司法的要依法予以打击,比如针对“网络水军”的存在一定要加强执法力度,对于构成造谣、传播等社会危害行为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九条之规定予以制裁。

( 三) 从守法、用法层面

1. 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教育、引导公民理性表达意见

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仰和内心的自觉遵守,因此应加强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做好法治宣传和教育活动。近段时间以来,在司法机关的领导下,很多地方开展法治进社区、法治活动走进基层活动,保证每个社区、每个村子都有专职律师专门负责,地方司法所与律师互相配合促进民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使公民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做到理性思考,合理行使其言论自由与社会监督权利。

2. 媒体、网站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合理监管并理性报道

网络媒体充斥着不确定性,由于媒体、网站缺乏行业自律规范,致使很多误导或失实报道的信息大量传播,有的甚至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诋毁攻击司法审判活动,造成民众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甚至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则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干扰司法审判。因此媒体、网站应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对于不实之消息进行及时过滤,对于恶意散布报道不实消息不足以触犯法律规定的,应通过行业规范予以惩罚,以此保证信息交流传播的准确、合理、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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