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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探讨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6-18  
一、事公益诉讼 
  在经济发展中,为了满足人民的公共需求,往往在城市中提供公共建设来满足人们的需求,如公共交通,在城市中运行的地铁等,这些资源都属于公共财产,受到国家财产保护,公民在使用的过程中不得刻意的损坏或是占为己有。除此之外,在我国对于公益财产的定义还包括了对于环境的保护,社会群体的利益等,凡是涉及到了集体的利益的,都属于公益财产范围内,针对这部分的财产,人们在享受其带来的便宜时,也肩负着保护的责任,是权利与责任并重。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提升的同时,对于社会的关注也是越来越多,对于集体的利益更加的重视,在各个方面都渴望更好的形式对于行政机构和国家机关的监督的权力,这也是公民的诉求的一种。 
  针对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在发生权利的侵犯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往往是个人或是组织的形式,在进行社会活动中,由于他人的行为导致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就有权提起诉讼,并且诉讼的类型是在民事纠纷管辖内的,刑事案件不包括在内。在这类民事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是个人或是集体组织的权利受到侵害,所以原告的组成一般固定不变,但是也存在着特殊的情况,前文中提到的当国家的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如国有企业因为诈骗等原因造成经济的损失,这种案件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其损害的还是国家集体的利益,仍属于公益诉讼中,针对这种类型的案件,就应该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附在刑事案件中,两罪并罚,但是这种类型的案件的原告就发生了改变。但是这样的原告定义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原告的要求是受到直接利益损害的一方才有资格,但是这对公益财产而言,在受到损害往往为公共设施的损坏,也就是受害方多为一个集体,那么在这个集体中应该是谁被定义为直接受害者,是集体的领导人还是法人代表,但是仔细推敲这对于他们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但是构成民事案件是肯定的,同时在这类民事案件中,往往对于受害方一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较低的,所以在提起诉讼初期,受害方就没有足够的信心觉得能够受到合法的维权处理,因为针对这种案件而言,在国家制定的法律中并没有给予特殊照顾,仅仅当做普通的民事案件同等对待,这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也是一直阻碍该类诉讼得以完善的障碍所在。对于原告资格的判定存在的弊端对于维护合法权力而言影响甚大,如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是面向公众个人贩卖,使得消费者的权力受到了损害,但是由于所售商品价格低廉,被骗的消费者往往选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人出面进行维权行动,而不法商贩则逍遥法外,继续进行下一次的贩卖行动,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因为受害者没有意愿提起诉讼,而人民检察院则没有资格,因为不是国家的集体利益且不构成刑事案件,同时不是直接受害人,这类案件的空白一直未被填补,如果有热心公益的维权人士想要替公众讨个说法,但是又缺乏原告的资格,唯一的办法就是自己购买假冒产品,成为直接受害人,才有资格。但是考虑到进行民事诉讼的成本,进行这种类型的维权诉讼得到的赔偿往往是入不敷出,公益人士得到的名声还不好,得不到公众的认可。这就是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不是直接受害人没有资格作为原告方,这就给很多的违法乱纪者提供机会,利用公共群众多一事不如小一事的心理,在市场上大行欺骗之事,而公检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往往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这种类型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得不到应有的整治。 
  针对这种现状,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或是集体的利益,避免不法行为钻空子,扩大原告的对象是极为必要的,因为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来对各类行为进行监督,其力度和覆盖性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是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力量,所以针对公民或是社会组织想要维护集体的利益的时候,要给以足够的资格和地位,成为原告进行维权。 
  二、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 
  想要作为原告方提起诉讼,就要具备成为原告的资格,而这个资格的定义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有着明确的定义。这是一种身份的归属,其指的是具备这个身份在进行公共活动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资格的限定,是为了在进行维权的时候,享受该身份下法律所赋予的相应权利,如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向受害方赔礼道歉等。所以对于原告的资格的限定是为了给予相应的法律权力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一定要严格按规定进行,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可以成为原告方并且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限制,即并不是每个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起诉的,否则将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限定成为原告的条件,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保护,避免出现滥诉的现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都能成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并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原告所能享受的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源,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性和严禁性自然是要限定资格的。 
  做为原告的最基本的条件,在我国是必须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并且享有起诉的政治权利,受到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的限定和保护,即享受权利也承担义务,如此才具备起诉的基本条件。此外,想要成为原告,提起诉讼者必须有自己的独立能力,即为自己的行为和言语负责,具备提起诉讼的个人能力,这是为了防止在诉讼审理中因为原告的个人原因,如语言表达能力不清,个人行为受到他人的诱导等做出与真实情况相不符的行为。最后就是常说的要是在该案件中的直接利益受害人才能作为原告,这点的原理就不在赘述。但有一点是不得不强调的,直接受害人的限制就将无关的个人或是集体排除在外,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保护,避免了浪费,但是实际上却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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