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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教学方法的选择及其优化组合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2  
[摘要]海商法是一门实践性、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海商法自身特点,以启发式为指导原则,选择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并对其进行优化组合,不仅有利于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且也有利于教学方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海商法;教学方法;启发式;优化组合

      一、问题的提出海商法是伴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古老的法律。在国际上,特别是在航运发达国家,海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至少有近百年的历史了。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迅猛发展,与此相适应,海商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显现出国际统一化、公法扩大化的趋势,有关的理论研究不断地增多和深入。相比之下,我国的海商立法和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从立法上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就开始着手《海商法》的起草工作,历时40余年,吸收“众法之长”,最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自1993年7月1日开始生效,是为民法的特别法。从学科角度看,海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与国内其他法学相比较,其技术性、实践性和专业性极强。长期以来,国内只有少数高校如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设置了海商法专业,其他开设海商法课程的高校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海商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与其特殊性有关,因为海商法的许多内容和制度要以相关的船舶构造知识、航海航运技术知识等为依托,还需要相应的实践环境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许多高校恰恰缺乏这样的环境和条件。此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我国海商法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也使得海商法课程建设发展比较缓慢。时至今日,随着我国逐渐成为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越来越多的高校纷纷开设了海商法课程,加强了海商法的教学科研工作,海商法日益受到重视,学生学习海商法的热情也空前高涨,这无疑将对我国海商法的发展与完善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基于海商法本身的特点,海商法课程的教学还是面临不少的问题和困难,需要不断地探索、选择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并对其进行优化组合,进而提高教学效果,达到教学目的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二、海商法教学的特点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海商法以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使得它具有特殊性、专业性、涉外性等特征,从而也决定了海商法教学内容和目标的特殊性。(一)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是法学专业高等教育培养目标之一,因此,各高校的法学课程中理论知识是学生学习的重要内容。毫无例外,基础理论知识在海商法中也占了相当的比例,从海商法的基本原理到具体制度,如海商法的调整对象,船舶优先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碰撞等等,都离不开相关法学理论知识的支撑。同时,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又有着极强的特殊性,这主要体现在其许多法律制度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很大差别。诸如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大多是海上运输所特有的。这些特殊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一般的民事法律基本理论,而更多的是基于海上特殊风险的特殊要求,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出的。可见,海商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既有民法一般理论的共性,又有其独特的个性,况且法学理论本身就具有抽象性和复杂性,学习起来有一定难度,再加上海商法的特殊性,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就更是难上加难。(二)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必需法律以解决现实社会问题为己任,法学理论必须与实际问题相结合,才能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这点上,海商法表现得尤为明显。海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具体体现在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两个方面。航海技术包括船舶的结构、性能、设备以及船舶驾驶、货运管理技术和轮机管理技术,这些技术直接关系到判断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职,以及管货是否存在过失等承运人的责任;航运业务涉及货物运输的全过程,如单证的流转、提单的签发与批注、货物的接受与交付等,都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有密切关系。因此,只有通过基础理论知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才能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具体认识,进而逐渐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三)法律之“国际标准”的学习不容忽视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其表现之一就是它的渊源除了国内法之外,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我国《海商法》除了立足于本国国情和40多年海运和经贸实践以外,还借鉴了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国际公约和航运惯例的规定,适当考虑了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对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做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例如,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汉堡规则》若干符合国际海运立法发展趋势的条款而形成的;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参照了《1974年雅典公约》的规定;第十章“共同海损”则参照了《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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