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海商法 价值 基本原则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范畴,它是指引具体规范运行的方针,是将法律部门哲理化和体系化的重要手段。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几乎所有比较成熟的法律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唯独海商法在这方面还一片空白。因此研究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完善海商法理论体系和促进海事海商实践活动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判断标准 (一)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的、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在法律内部运行过程中,法律的基本原则居于根本性地位,反映出一部法律的根本价值和内在理念,是一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灵魂所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基本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解释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在法律规范缺失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起到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基本原则在法学理论研究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构建起该学科的主题和框架,为该学科设定目标和使命,成为学科发展的指南。此外,基本原则还是将一门学科哲理化和体系化的重要方法。 (二)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判断标准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够反映海商法的本质,并体现海商法的目标和价值诉求,对海商事立法和司法起指导作用的原理和准则。它应当是海商法在调整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应能反映海商法及其与海商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共同要求。根据法律基本原则的定义和特点,海商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第一,应能够反映海商法的本质属性,即必须是海商法的法律原则,而不是其他部门法的法律原则;第二,应能大体体现和适应所有法律规范的要求;第三,应具备明确的准则性和向导性,在海商法律体系中居于纲领性地位,对具体的海商法律规范具有统摄功能,起到号令性作用;第四,应能反映出海商法的根本价值和时代精神。
二、再论海商法的性质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在国内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曾引起很大的争议。我国在立法上将海商法划归于民法的特别法, 认为海商法是私法,是国内法。但是由于这种分类也找不到理论上的依据,因此遭到许多质疑。笔者也认为,这样的做法有许多不尽合理之处。首先,从调整的对象来看,海商法主要调整两大类社会关系。一是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另一类是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包括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船舶安全、船舶管理等特定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和侵权),归属于民法范围之内。后者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海上运输组织及船舶所有人之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航运行政法调整的对象,应该归入经济法的范畴。由此可见,海商法调整的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公法规范在海商法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单纯用主张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民法规则来调整显得不切实际。其次,从形式上看,由于海洋是相连的,以船舶为中心的海上活动很容易就涉及2个或2个以上的国家,海商法面对的法律关系复杂,国际法特色鲜明,与强调地域特色的民法有很大不同。再次,从体制上说,海商法的独特的性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所无法包容的。比如船舶优先权制度、共同海损制度、责任限制制度、海难救助等等,都各具特色,用民法的基本理念无法解释。总之,笔者认为,海商法的内容既涉及民事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法律及其它部门法的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所以,那种一刀切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应将海商法看做是一部既有公法属性又有私法属性、既包含民法规范又包含商法、经济法甚至具有国际法性质的综合性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