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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四法域背景下两岸海商法统一探析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2  
I摘要】随着港澳回归,中国业已形成了“一国四法域”的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区际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成了学界一个讨论的热点。本文从两岸海商法的差异入手,探讨两岸海商法统一的可行性,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见解。希望通过本文的视角,为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关键词】一国四法域;区际法律冲突;海商法统一化;海商法修改

      法域,乃是指具有或是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范围。自从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一国两制”的伟大设想,随着港澳相继回归,香港、澳门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独特民商事法律制度。而台湾地区自古即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国民党退据台湾后,在台湾地区实行与大陆不同法律制度。两岸由于政治原因长期对立,但两岸政府都主张“一个中国”原则(虽然有不同的内涵),并且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对方的法律在其域内的效力。因此,在事实上,两岸形成了不同的法域。这样,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主权国家内的四个部分,分别实行或适用不同法律制度,形成了我国当前的“一国四法域”的格局。 “一国四法域”格局的存在,以及四地人民在民商事交往上的日益频繁,使得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日益凸现。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学界有着热烈的讨论,提出诸多解决方案。主流观点认为,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不外乎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从区际冲突法途径来讲,一般可以分三个步骤: 第一,在我国四个法域内,可暂时参照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冈由于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法律冲突,其性质上根本不同于主权国家之间的国际法律冲突,因此只能在短时间内类推适用国际私法规则。第二,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也有学者反对,认为将导致冲突法本身的冲突,增加区际法律冲突的复杂性,容易导致挑选法院现象产生。第三,对于统一冲突法,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优选择。但由于黔巴理中央政府并没有制定统一冲突法的立法管辖权,这一方法可取但不行。即I(6)从统一实体法途径来讲,理论上大都认为是消除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本途径。但由于长期的分离,我国四大法域的法律无论在性质上及法律传统上都差异很大,采用中央立法的方式急于统一实体法,不仅有损各法域高度独立的立法权,也有违“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闭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有着不同于其他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独特特点,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能操之过急,应该理性地有步骤地进行。统一实体法是最理想的解决方式,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不能一墩而就。

      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也必不可少,在实现统一实体法之前,其将有着自已的历史使命。而在当前,各法域实际上都存在各自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则,比如:台湾地区有“两岸关系条例”;澳门的民法典第三章是关于澳门与非澳门地区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香港则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模式,采用判例和个案解决;而我国大陆现阶段则是准用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各种模式都有其合理性与价值,笔者认为,在当前格局下,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应该放开思路,多管齐下。首先,各法域在适用自己当前的区际冲突解决规则时,应主动的寻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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