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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海商法》第275条规定的修改建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2  
摘要: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限制其赔偿责任,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享有责任限制的基金数额、以及是否应该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与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能否实现以及能在多大限度内实现密切相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在对国际社会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方面的几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海商法》第275条的规定应修改为适用法院地法及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虽然这一制度还不够完善,而且也有学者预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走向消亡,但鉴于对整个海运业的稳定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国暂时不可能随意取消这一制度。由于海商法本身有着很强的国际性,海事赔偿责任制度也常常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而各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别,虽然国际社会也先后制定了《1924年关于统一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的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公约》,而且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缓和了该领域内的法律冲突。然而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参加了有关公约,各公约间又有不同规定,再加上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也不是包括所有方面,因此各国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依然存在。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其他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制度。[1]各国《海商法》普遍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制度,将船舶所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主要涉及责任限制的船舶、责任限制的主体、限制性债权及非限制性债权、责任限制的条件、责任限额以及责任限制的程序性问题等等。国际上,各国涉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原则不尽相同。在法国,法院指出,在船舶碰撞责任和责任限制这类特殊的案件中可以适用法院地法。在英国,认为损害赔偿的估算或确定是程序问题,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限制问题按照双重可诉原则[2],通常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在加拿大,学者们也支持英国学者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区分主张,将构成责任限制部分的损害赔偿的确定看作是程序问题,而责任限制的权利看作是实体问题。在美国,从《1969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部》可以得出结论,船舶碰撞中的每一个问题,包括因合同和侵权所产生的对船舶索赔的权利,责任限制的权利,责任限制的基金的确定、分配等,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均有其自己的准据法。可见,国际上各国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同的。有的统一适用一种法律,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所适用的法律与引起该责任产生的事实所适用的法律相同。例如,海事赔偿责任是因为侵权行为产生的,则对于责任限制就应适用侵权行为地的准据法。而有的国家则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区分为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不同部分选择适用不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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