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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2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具有法定性、秘密性、附随性、优先受偿性以及期限性等特点,是一种担保物权,也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其对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航运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船舶优先权标的分析1.作为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船舶主要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中,船舶可否成为船舶优先权标的,应进一步分析。(1)被扣押期间的船舶。船舶被扣押期间,针对船舶所提供的一切必需品,均需通过法院批准,船舶所有人并无决定权,为保证这些债权第一顺序受偿的需要,维护船舶价值,船舶扣押期间的此类费用不被列为船舶优先权,而是从船舶出售价款中优先拨付。(2)被引航的船舶。我国法律对船舶碰撞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在强制性引航情况下,并不能解除被引航船舶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引航员在执行职务时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害,引航当局不负赔偿责任,而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由此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及于船舶。(3)拖船与被拖船。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可任意选择拖船或被拖船行使请求权,即使被请求人并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2.船舶属具。船舶属具是附属于船舶但可独立存在的物体,是船舶“属具目录”中标明经常使用的器具,如雷达、探测仪、锚链、救生船等。船舶属具虽为可独立物体,但却是船舶安全、正常航行的必备物件,是船舶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它也是船舶优先权标的。

      二、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内容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散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长和船员在我国都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工资及劳动报酬是根据劳动法和雇佣合同产生的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可以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得以实现,并具有比其他优先权更为优先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产生的遣散费和社会保险等费用也属于该类债权范围,亦享有船舶优先权。2.在船舶运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该类人身伤亡赔偿请求是在船舶运营中发生的,与船舶运营直接相关,享有船舶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陆上损失也应包括在内,如船舶碰撞码头,造成码头坍塌,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此请求可以是侵权赔偿请求或违约赔偿请求,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有利的诉因。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等税费为船舶对港务当局所负的债务,是维护航运安全、发展航运业所征收的必要费用,涉及公益,因此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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