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2
海事优先权(Maritime Lien),又名船舶优先权或海上留置权,是指法律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债权人对产生该海事债权的船舶等海事财产所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海事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的一项核心制度。南非的海商法是世界上最具特色的海商法,因而南非的海事优先权制度也颇具特色。了解和探讨南非的海事优先权制度,对正确处理我国和南非的海事优先权纠纷,促进两国的海事贸易往来,切实维护我国海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渊源
南非是一个混合法系国家,其法律渊源具有多元化特征。南非的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一是罗马——荷兰法,主要反映在第17和18世纪罗马——荷兰作者的著作中;二是英国法,主要是英国的司法判例;三是南非议会制定的法律或法规,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或法规都必须遵守。[1]62这是南非法律制度的共同渊源,海事优先权制度也没有突破这一传统,但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以上三种法律传统在海事优先权制度中的发展路径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致的。
1652年荷兰人在开普建立了殖民地(Cape Colony),在荷兰实行的罗马——荷兰法被引入南非。自此,西方法治文明在南非拉开序幕。1795南非成为了英国的殖民地。1828年英国制定《司法宪章》(Criminal Trials Act),正式开始以英国法来适用于南非的司法实践。[2]87-921890年英国制定《殖民地海事法院法》(the Colonial Courts of Admiralty Act of 1890),废止了南非的中级海事法院,取而代之以殖民地海事法院。该法试图通过这种废止,以实现1873年英国《法官法》(the Judicature Act of 1873)规定的殖民地的司法权像在英国一样的巩固 。[1]64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南非遵循英国法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审理海事纠纷时可以直接适用英国判例;二是英国遵循先例法律原则的适用,下级法院法官一定要遵循上级法院的判决。同一级别的法官一定要遵循同一级别的先前判决,只有在确信此类先前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才可以不遵循这种判决。1961年南非脱离英联邦,成立了南非共和国(Pepublic of South Africa),并开始倡导复兴罗马——荷兰法。[3]17-18随着罗马——荷兰法的复兴,南非开始了多重法律体系并存和融合。为了适用海事贸易的需要,1983年南非颁布了《海事司法管辖权条例》【(the Admiralty Jurisdiction Regulation Act 105 of 1983 )以下简称“AJRA”】,这部法律虽然明令废除了1890年英国《殖民地海事法院法》,但仍保留对英国法的适用。在“AJRA” 列出的包括海事优先权在内的36项海事请求(maritime claim),其中有多项海事请求权纠纷要受到英国法的调整。立法者的意图是要确定英国海商法作为南非海商法的核心,将海商法作为与南非普通法相独立的一个法律体系。
1996年,南非颁布了新宪法,取代了所有其他的法律来源。所有议会的法律和司法判例要服从宪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可以被否决。因为宪法没有提及海事管辖权,南非议会有权制定与宪法不相冲突的调整海事问题的相关法律。法院裁判海事问题依据的法律仍是1983年的“AJRA”,时至今日,“AJRA”虽然经过了多次修改,但依据第6条海事优先权纠纷适用英国法调整的作法却没有改变。
南非海事优先权的种类
海事优先权的种类是指海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类别。南非调整海事优先权关系的法律主要是“AJRA” 以及司法判例。依据 “AJRA”等相关法规和司法判例,南非海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司法费用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是指船舶或相关财产出卖时,应从出卖的价款中优先支付这些费用,这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设置的一项海事优先权,世界各国海商法均予以承认,南非也不例外,只是在司法费用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别。依据南非法律,司法费用包括诉讼费、已发生的争议财产保管或出卖费用、分配出卖财产收入的费用。
2、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或水手)薪资优先权。1996年南非《沉船与救援法》(Wreck And Salvage Act)第1条规定,船长是指除引航员以外,掌管或指挥该船舶的任何人。水手是指除船长或引航员之外,受雇或以任何身份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由此可以看出,南非法律对船员的解释是比较宽泛的。另外在南非的判例中还明确了,不论是船舶在航行中,还是停靠在港口,在船上工作的人员都被视为船员。如在In Wm. Brandt's Sons & Co. v Waikiwi Shipping Co一案中[4]635, 法院承认,当船舶停止使用时,维修船舶和必须保留在船上的管理人员享有工资优先权。根据南非判例,不但停靠在码头上的船舶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而且临时雇佣的为船舶检修或服务的码头工人也有工资优先权。[4]628其理由是,他们都被视为船员,其工作视为船员的工作,有权获得船员的救济。[4]628
3、港口规费、领航费、税款或罚款优先权。在1983年“AJRA”中只规定了港口、运河、其他航道费或领航费的优先权,1998年南非议会通过第5号法案,即《南非海事安全管理局条例》(the South Afric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Act,),将优先权的项目扩及到了港口、运河、其他航道或领航的任何费用,第6号法案《南非海事安全管理局征税条例》(the South African Maritime Safety Authority Levies Act,),将税款、罚款也纳入其中。税款和罚款优先权,在英国早已有之,并且是作为司法费用优先权,而享有超级优先受偿的效力,而南非则将其与港口规费等费用并列,其效力劣后于司法费用优先权。港口规费、领航费,在英国并没有纳入优先权,而在南非,从将其与税款、罚款置于同一顺序来看,是有意赋予海事优先权。
4、损害赔偿金优先权。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死亡的赔偿。关于财产损害赔偿,指对船舶的损害或由船舶造成的损害,不管是碰撞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这种财产损害是直接由船舶经营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所致,而不是基于契约关系,即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优先权,而基于契约关系不能行使此类优先权。另外,不管是船舶在海上航行还是停泊在港口装卸货物或检修,只要造成了财产损害,此类优先权就得以存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南非法律规定,这种优先权直接与船舶的运营有关,不管是发生在陆地还是水上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包括船舶过失造成的船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不论船舶在海上航行还是停泊在港口,只要造成的损害与船舶的营运有关,而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
5、海难救援费优先权。包括对船舶救援费、飞行器救援费、共同海损分担费、沉船打捞费及人身和相关财产损失费优先权。 南非1996年沉船与救援法,对海难救助的救援人员作了明确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人:一是由运输部长指定港口或南非任何其他地域有合适资格的人,其救援的期限根据运输部长认为合适的期限约定,其权利、义务和职责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是在上述人员缺乏的情况下,由南非警察部门派出适合的警员救援 ;三是在警员缺乏时,由南非国防军派出合适的人员救援。救援费用包括救援人员的报酬、生活和交通津贴,但救助人的疏忽或过失产生的费用除外。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参与了救援是否有救援费优先权,在司法实践中有过争议。起初法院只限于提供救助服务的个人,或为救助服务提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而在 Swire Pacific Offshore Services (Pte) Ltd. v. The Roxana Bank案中, 法院给予了救援船舶就救援费享有优先权,因而突破了以上限制,任何自动提供救助服务的人或机构都可以承认是救助人,有权要求给付救援费用。[5]360
关于船舶的修理,或对船舶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或船舶的使用、维护、保护或保管所产生的费用,依海上保单应支付的保险费或船舶经营人的债务;基于直接或间接保全船舶或继续航行的目的,任何团体的分摊的保护费及其团体成员对船舶经营人债务的赔偿金等是否有海事优先权不明确。英国法不承认以上费用有海事优先权,因此不存在由英国法引入的问题,而南非1983年“AJRA”对此做了规定,并赋予其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这似乎意味着要赋予其海事优先权。
除此之外,南非法律还规定,船长、托运人、承租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为船舶或船东或船舶的承租人垫付的报酬或费用,是否有优先权,依据船旗法(the law of the flag of a ship)决定。关于船长为船舶的安全航行而垫付的费用优先权,是英国1894年以前商船法规定的,依据英国1890年殖民地海事条例,南非当然适用这类海事优先权,并且南非通过1951年商船条例(Merchant Shipping Act)对其进行了确认,但严格进行了限制,即这种特权只适用于船长,不延伸至海员等其他人。而1992年“AJRA”修正案将这类海事优先权扩展到了船长、托运人、承租人、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但同时作了妥协的规定,即这类垫付费用海事优先权是否有效,要由船旗法决定。
南非海事优先权的客体
海事优先权的客体是指海事优先权人主张其优先受偿权的财产范围。 确定海事优先权客体的意义在于:明确划分海事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的财产范围,以最终保障海事优先权人利益的实现。出于对本国海事优先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对航运安全的考虑,各国海商法对其客体财产范围规定不尽一致。南非1983年“AJRA” 第3条(5)规定,船舶、设备、家具、储藏箱或燃料仓、货物、运费、集装箱、资金,都可以作为海事优先权的标的财产。
船舶是指在海上或内水中,使用或能使用的气垫船、动力艇、汽艇、快艇、游艇、驳船、渔船、 潜艇船、起重船、起重机、码头、流动吊车、浮动船坞、石油或其他浮动船舶装置、停泊装置或类似装置。既包括在航行或停泊中的完好船体,还包括沉船。沉船是指失事船舶的残骸, 失踪、被抛弃、搁浅以及处在困境中的船舶、储存物、设备和个人财产。这些具有沉船性质的物品残件,只要还有价值,就可以作为海事优先权的标的财产。另外,在救援费优先权中,飞行器如果参与了海上救援或被救援,起到类似船舶的作用,也可以作为海事优先权的客体。依据2002年《南非海事与民用航空器搜救与救援法》(South African Maritime and Aeronautical Search and Rescue Act),飞行器是指可以在空气阻力环境中飞行的任何机器,地球表面的空气阻力除外。(注:"aircraft" means any machine that can derive support in the atmosphere from the reactions of the air other than the reactions of the air against the earth's surface。)由此可以看出,南非法律规定的海事优先权客体的船舶是很宽泛的。
“设备”,即船舶设备,严格地讲,应包括家具、储藏箱或燃料仓,但南非法律将其区分开来,亦即这三项财产不包括在船舶设备中。船舶设备上成立海事优先权被予以肯定,但南非法律并没有明确什么样的设备可以作为海事优先权的标的财产。从一般法理而言,船舶设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从物理属性来看,为了满足船舶的一般用途而必须配备的设备,没有这些设备,船舶就不能正常运行,如蒸汽机、发动机、锅炉、 桅杆、 船锚、钢索、帆缆等;二是为了船舶的特殊利益,需要装备在船上的设备,如钓鱼船配备的钓鱼设备,运送冷藏货物的冷藏库等都是船舶设备。
货物,是指所有装载于船上的货物或船舶失事后抛弃的货物、漂浮的货物或被遗弃物。南非继受英国传统,货物上附着的海事优先权,不包括损害赔偿优先权、船员薪酬优先权和船长垫付费用优先权,因为这些海事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对船舶的船体提供服务,而不是对货物提供服务。
当运费已经丢失或正处在丢失的危险中时,在海难救助服务的结果导致船东获得了运费收入,该运费收入附着救援人员的海事优先权。这是英国在很久以前的判例中确立的规则,依据南非现有的法律,当然适用于南非,但是否还适用于其他类别的海事优先权,南非法律没有明确。
集装箱成为海事优先权的标的财产,是“AJRA”1992年修正案新规定的,但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是海事优先权产生于集装箱或与使用的集装箱有关联;二是集装箱在船上或者在通过海上或水陆运输货物。
资金作为海事优先权标的财产,也是“AJRA”1992年修正案增加的,该法规定,资金由以下财产构成:一是为船舶的扣押或释放提供保证或担保的资产;二是出卖船舶、船上设备、家具、储藏箱或燃料仓、货物、运费、集装箱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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