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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活动的原因及打击探讨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1  
一、非法传销活动的原因

( 一) 非法传销的概念

简单说非法传销就是指组织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由于其组织又巨大利益,为利益所趋势,众多参与者甚至诱骗其亲属加入,致使家破人亡,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 二) 非法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在管理模式、商品内容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两者的根本目的。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的发展下线,并通过不断扩大下线来获取收益。而直销则是通过向客户推销商品以获取收益,这也是两者的本质差异。

( 三) 非法传销猖獗的原因

市场由需求决定,非法传销活动在本国如此猖獗并且屡禁不止必有其存在的市场,也说明这种活动满足了某些人的需求,才会如此广泛的存在。

1. 非法传销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巨大。首先,非法传销活动能给组织者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只要不断的发展就会不断的带给组织者巨大的收入。同时,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底层人员中,绝大部分都是听取他人的描述与欺骗,认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可以得到大量金钱,由此提升个人的社会地位。如此一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催使加入者不断发展下线以获得等级的提升。非法传销组织对其内部的组织人员进行高强度的“洗脑”活动,让参与者的精神不断被侵蚀,为想象中日后的经济蜃楼所控制,身心都投入在非法传销组织当中,导致非法传销活动有了生长发展的空间。

2. 量刑与罪责不统一。非法传销活动中具有极其严密的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的监视下许多被迫加入组织的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严重的则威胁到生命健康。但由于非法传销组织人员众多,眼线众多,并且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在打击并取缔非法传销活动中经常难以擒获组织头目,通常以将组织人员解救出来作为案件的终结,却难使组织头目得到相应的刑罚,因此导致很多人钻法律空子实施非法行为。同时,在“组织领导传销罪”设立前,对传销犯罪通常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认定,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过高,使涉案的大部分人员达不到定刑标准,且各机关又对非法传销罪的认定存在歧义,使批捕出现漏洞,因此对非法传销组织的打击经常存在打击面过小、打击效果不尽人意的结果。

3. 部分群众对非法传销的认识存在误区。传销组织基本上不在当地发展下线,大多都是由外省人员组成,并且表面上宣扬一种团结互助的组织精神,对当地的群众施以小恩小惠,致使某些群众对非法传销组织抱有同情心理,对政府打击传销活动不理解、不配合,给相关部门落实工作造成了阻碍。

二、非法传销的特点

( 一) 以直销作为掩饰。由于直销活动与非法传销活动在组织方法上的类似,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概念上的漏洞,打着直销的幌子,用洗脑等方式对传销人员进行人身和精神的双重控制,走入传销的歧途。

( 二) 传销新手段层出不穷。传销组织之所以能在法律的严厉打击下依然不断吸引群众加入,发展下线,主要原因就是传销头目不断更新传销的手段和方式,使普通群众被蒙蔽,迷惑于眼前被夸大的收益与虚幻的前景,走上传销的道路。①

( 三) 行为方式组织地点等均很隐蔽。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已破获的非法传销组织,其“授课”地点普遍安置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租住房或破旧小区之中,这些场所人员构成复杂,治安环境薄弱,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传销组织通常行事谨慎,行踪不定,我们较难发现其隐蔽地点。

( 四) 管理手段极其严密。传销组织头目对参与者实行者极度严密的管理,以洗脑,现身说法等方式控制参与者的精神,以暴力,监视等方法控制参与者的人身。参与者在传销组织中均是统一管理,同吃同住同上课,平时也不被允许接触通讯产品,对于反逆或不听话的参与者,轻则警告,重则以暴力危害其生命健康。

( 五) 伪造手段狡诈。传销组织头目为了宣传该组织、使参与者信任组织,经常会伪造一些营业执照或宣传材料等,用偷换概念等手段使参与者相信其行为的合法性。并且通过构造一个虚拟的经济境况,让参与者相信现在的社会贫富差距,勾起大家对于金钱的欲望,从而尽心尽力发展下线。

三、打击非法传销的对策

( 一) 组织领导要到位

在大的打击范围下要始终坚持党政领导。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性工作,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社会经济建设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职能部门,要始终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积极履行打击、预防、排查等活动,但同时要避免陷入孤军作战的误区。

( 二) 各部门协调配合

在坚持统一领导的基础上,要建立紧密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各个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行动。比如,针对非法传销组织资金流隐蔽的特点,可将银行部门纳入协作范围,以便及时为固定非法传销组织犯罪证据和侦查破案服务; 还可建立信息采集机制,要通过公安、工商部门日常清查,及时对辖区内非法传销的人员情况、组织分布、授课地点、居住场所等信息进行采集。

( 三) 责任要落实到位

要重视监管考核职责,要把打击非法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通过考核机制的落实,促使基层组织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尤其要做好如下工作: 首先公安机关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反传销的宣传工作,提高辖区群众对非法传销活动的认识; 其次要加强对辖区隐蔽性较高且人流活动复杂的区域监管,防止其成为传销窝点,并配合做好打击工作; 最后要配合做好被解救传销参与者的教育工作,促使其彻底从非法传销深渊中脱离。同时,对于打击非法传销工作不力,非法传销活动蔓延,影响恶劣、问题严重的辖区,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 四) 打击惩治要到位

对于法律应用应强化。我国刑法修正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公安机关打击惩治非法传销活动有了新的法律依据。虽然到目前为止,有关该罪名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应用范围和对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的研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必要的线索和证据,为下一步的有力打击打好基础。同时,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违法犯罪人员规避法律条款的行为,及时掌握其变化,适时调整工作措施,确保依法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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