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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防控浅析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1  
摘要: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防控应建立在准确把握犯罪特点以及揭示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其目的是将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之内,这离不开国家、市民社会和犯罪关系主体的共同参与; 理性构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防控模式,应当因势利导,针对犯罪原因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防控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 犯罪原因; 犯罪防控

近年来,我国多地盗割电缆线,随意截传、搭挂有线电视网络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件十分突出,不仅给公众生活带来困扰,而且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和防范此类犯罪,深入研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的主要特点、成因,进而理性构建犯罪防控模式,成为当前的重要议题。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的主要特点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虽说在整个刑事犯罪中占的比重不大,但它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当严重。笔者通过对我国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的突出特点:

( 一) 贪财偷割性破坏是主流,并且呈现多次盗窃的趋势

由于乡村偏远地区广播电视设施常年裸露在外且缺乏监管,因此偏远地区成为盗割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现象频繁发生的重灾区,并且不法分子首次盗割广播电视设施后如果没有抓住现行的话,大多会抱着侥幸心态,再次犯案的几率比较高。

( 二) 泄愤报复性破坏表达不满

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不仅可以发泄心中的不满,而且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从而“名声大噪”。如王某某、齐某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案[1]中,二人由于未能如愿满足自己获得升迁的要求,便大肆剪断有线光缆发泄怨恨。

( 三) 存在一定数量的过失性破坏

由于广播电视设施设置、分布的特点,因建设、施工、耕种等原因过失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挖煤采矿、盖楼、修路、大型机动车出入挂断线路致使有线网络干线光缆遭到破坏。

( 四) 作案成员大多为农民和文化水平较低的人

农民、无业游民等群体文化程度通常比较低,生活水平也不高,加之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因此有些农民可能会为了更好的生活质量或者寻求精神的刺激而盗窃广播电视设施。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原因剖析

( 一) 犯罪人的心理因素

犯罪归根结底是人的犯罪,脱离犯罪主体人就无所谓犯罪,除极个别特殊情况外,绝大多数犯罪人犯罪取决于后天的因素。单纯由于犯罪人生理特征原因引发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案件极少,因而在剖析犯罪原因时不得不注重其心理因素。加罗法洛早先就提出了心理或道德异常的概念,他把犯罪人与正常人之间的差别归结于心理的差异,认为犯罪人与正常人的真正不同在于心理方面,犯罪人是“心理异常”的人。

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系列案件中,有一种心理异常表现的比较突出,我们称之为知结类犯罪心理。[2]因知结问题引发的犯罪往往指向性明显,犯罪原因比较简单,并具有正常心智下的认识狭窄性、报复性强、人格大多具有偏执性和心结多与日常挫折有关等显著特点,上述王、齐二人破坏广播电视案就是典型例证。这类犯罪人没有明显的情感色彩,他们实施的无视和侵犯他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只是出于功利性的目的与现实需要的满足。

( 二) 社会原因

犯罪根源于社会,社会转型与分层是当前导致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频发的主要社会原因。一方面,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面临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转轨,给社会发展带来契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冲击,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犯罪的高发。具体到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问题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的人基于追名逐利的欲望和消费的需求,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大部分人还仍然比较贫穷,特别是下层社会倍感的社会不公平感,致使个体行为的自控难度加大,迫于生活的压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似乎成为他们“不错的选择”。

另一方面,社会分层导致不同阶层的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从而造成社会的结构性不平等,主要表现为社会资源集中到少数社会上层人士手中,这相当于变相剥夺广大的下层社会成员的利益,迫使他们中的有些人不得已选择非法的手段去达成目的。社会分层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影响较为突出,在同样的犯罪中,不同阶层的人犯罪目的、行为方式、手段都会有所差异。下层社会中的穷人多通过盗割、倒卖电缆线,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 而富人可能是在开发楼盘、建设施工过程中过失毁损或在职务晋升中不满泄愤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

( 三) 环境因素

此外,环境同样也影响犯罪,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这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亦不例外。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的影响,首先表现在犯罪对象所处的地理位置上,广播电视设施大多处于荒郊野外或人烟稀少的地区,作案后难以立即被人察觉,即使被人发现也方便行为人逃逸和藏匿赃物,故作案地点以边远地区为多; 其次表现为气候对犯罪的影响,如晴空万里犯罪发生的几率明显比雾天时少,漆黑的夜晚犯罪率显然比白天高。人文环境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的影响也尤为深刻,比如,由于目前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监管不力,加之广播电视设施的日常管理存在漏洞,不法分子很容易将盗得的广播电视设施瞬间脱手变现。

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防控模式的理性建构

( 一) 犯罪防控主体的多元化

犯罪防控,是关乎全社会的综合性战略,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探索“一体两翼”的犯罪防控机制,即在国家主导下,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同时加强犯罪关系主体的有效预防。

1. 国家主导。在诸多防控主体中,代表国家的政府担负着主导作用,对犯罪发生原因的控制起着“平衡器调节”的作用。在现代社会,政府通过发挥社会调控功能,从完善社会政策、增加社会福利、强化公共服务等方面改善社会环境,弱化促成犯罪的社会因素。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在治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防控中的关键作用。由于我国警察巡逻勤务发展时间较短,受警力资源所限,巡逻警力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农村地区,因此,建立科学的巡逻体系和高见警率完成对社会面的动态控制已经成为控制犯罪的惯用手段。

2. 市民社会参与。随着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过去由政府统管一切的局面在社会秩序的重构中受到冲击,越来越多地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市民社会参与对犯罪的反应呈现出分散化、多元化、网络化的特点。在犯罪控制过程中,代表政府的警察组织的警务工作预期效果的达成,离不开社会各界力量的推动与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因为只有基层群众的参与,才能收集到更加详实的信息,警务工作才能取得更好效果;反之,脱离社会公众,犯罪控制效率将大大降低。国家和市民社会在犯罪控制中的作用均不可替代,双方在维持公共秩序安全这一共同目标下,可以通过构建协商机制进行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

3. 犯罪关系主体预防。犯罪关系主体,是指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他们切身感受到犯罪的后果,是犯罪防控最直接的制约力量。犯罪人是犯罪的施动主体,实施犯罪是其获得利益的重要途径,但同样是不得以选择的结果,如何发挥其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是构建犯罪防控模式的关键。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遏制犯罪人犯罪必须严密刑事法网。犯罪圈的划定必然以功利原理为指南,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为对反社会的行为进行适当干预,力争取得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3]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动者,针对被害人的犯罪防控主要是指被害预防。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被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作为潜在的受害者,我们应尽力减少被害因素对犯罪人行为选择的影响,积极主动地同犯罪作斗争,增加犯罪人犯罪的机会成本,从而减少被害的几率。

( 二)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防控模式的理性建构

犯罪防控不同于惩治犯罪,是对潜在的尚未发生的事实进行布防,将犯罪消灭于萌芽状态,因此犯罪防控相较于惩治犯罪需要更有力的手段。人类社会早就对犯罪防控模式进行过探索,主要有刑罚防控,宣传教育防控,技术防控,情境防控和心理防控等犯罪控制的路径。刑罚防控旨在通过给予行为人刑罚让其感受到犯罪带来的痛苦,从而威吓、告诫有犯罪意图的人打消犯罪念头; 技术防控通过安装各种防止犯罪发生的防护设施、监控器、警报器等技术设备来预防重点部位犯罪的发生; 心理防控建立在人性认识基础之上,对社会中危险人员进行富有操作性的心理评估,并以社会救助为具体措施的犯罪防控体系等等。

以上防控策略各有价值,但亦有其局限性。刑罚防控是一种滞后的防控,并且其发挥威慑作用的前提是犯罪人能够理性选择并根据避苦求乐的原则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民众都普遍具有这种理性选择的能力,或者虽然某些行为人具有这种理性选择的能力,但其不是根据避苦求乐的原则而是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来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样刑罚就难以取得其预期的威慑效应。[4]技术和情境防控虽富有操作性,却是一种被动等待、只在局部有效果的防控措施。心理防控对危险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其真实性和客观性难以保证。任何一项防控措施都不可能对付所有的犯罪行为,在应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问题上,针对不同的犯罪情况应当采用不同的防控措施,具体而言:

菲利在《犯罪社会学》中指出: “在任何刑罚制度下,无论是采取最严厉的还是最宽容的方法,总有一定种类的罪犯,由于其生理或道德的退化,改恶从善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是暂时的”。对于这种犯罪人,可以采用保安处分或者特殊预防措施适度剥夺或者限制其自由,从而预防犯罪。

对于某些位置比较偏僻,常年裸露在外的广播电视设施,可以运用技术防控和情境防控,由相关部门制定定期巡护制度,组建巡护队伍,并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加强对案件多发地段、时段的巡逻工作。此外,应充分发挥农村治保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大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力度。

针对具有心理问题的人犯罪,可以采用心理防控策略,对潜在犯罪人普及心理学知识,了解犯罪发生的心理缘由,做好心理矫治工作,同时完善相应的社会冲突调节机制,做到心理干预和完善社会支持系统相结合,从而化解他们的心结,达到防控犯罪的目的。

犯罪防控模式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度所采取的模式都是不同的。在当下我国,把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的主要特点,因势利导,根据犯罪原因的不同选择适合的防控策略,理性建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防控模式,才能有效预防犯罪。

[ 参考文献]

[1]李玫瑾. 犯罪心理研究———在犯罪防控中作用[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154.

[2]刘晓山,夏娜. 目的刑论引导刑事立法司法回归理性[N]. 检察日报,2015 - 02 - 04.

[3]刘晓山. 目的刑论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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