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8-11-15
摘要:行政诉讼是公民对抗国家权力之侵害以保障人权的重要形式。在“平等权保护第一案”“乙肝歧视第一案”等案件中, 舆论和学界大力倡导法院通过适用宪法解决纠纷以提升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然而, 在我国, 法院不宜行使适用宪法的权力, 而人权司法保障的内核在于权利救济而非宪法适用。因此, 行政诉讼应通过权利救济而非宪法司法适用方式以强化其人权保障功能,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权利救济的强化则为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提供了现实基础。在现有制度框架下, 行政诉讼制度还应通过诉讼类型化技术进一步拓展受案范围, 并通过价值判断方法和审查基准的体系化强化审查力度, 从而最大限度发挥其人权保障的宪法功能。
关键词:行政诉讼; 人权保障; 权利救济; 受案范围; 审查力度;
行政诉讼
The Choice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 for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its Optimization
Jiang Yinhua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ion is an essential way for citizens to confront with national power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In those cases of“the first case on equal right protection”and“the first case on hepatitis B discrimination”, the public and the academics advocated vigorously an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to solve these disputes to expand judicial approach of protect human rights. However, in China, it is not proper for the court to apply Constitutional power, while the essential core for judici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right relief but not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Therefore, it is better f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strengthen its function o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by way of right relief rather than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Constitution. Strengthen of right relief on the Amendment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provides a realistic foundation for its function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Under present legal system, administrative action should broaden its scope of accessing cases through categorization of lawsuit, and by means of value judgment and systematized scrutiny standard to tighten scrutiny, as a result to maximize the Constitution fun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Keyword:Administrative Actio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Right Relief;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Scrutiny;
人权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式。晚近以来, 人权司法保障在我国得以极高的关注和极大的推崇。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促进共同富裕。该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部分更是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其主要措施包括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 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该决定将人权与司法予以连接, 既提升了人权保障的可实现程度, 又指明了司法权配置和运行的价值追求, 为司法改革的展开奠定了价值基础。十九大报告提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上述决定颁布以来, 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水平得到了大幅提升。例如,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人权保障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如刑讯逼供问题得到了较好治理, 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应规则也逐步完善并得到有序展开。当然,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人权保障措施主要针对于刑事司法过程, 要求通过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以落实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而在宪法政治语境下讨论人权司法保障问题, “人权司法保障”则同时意味着司法同时需要为公民对抗国家权力的侵害提供保障。从域外法的角度来看, 此种保障的制度机制的最高形式即为违宪审查机制。而就我国而言, 基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体制, 违宪审查的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法院不享有对法律之合宪性的审查权, 仅享有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权进行审查的权力。而“人权侵害大多发生在行政领域”[1], 因此,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诉讼制度之人权保障功能, 即成为提升我国人权司法保障力度的重要机制。
一、人权司法保障的艰难探索
从宪法司法化尤其是宪法基本权利之司法化的角度理解人权司法保障问题, 近年来最早获得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为齐玉苓案, 该案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试图解决“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 人权司法保障逐步进入轨道并转向行政诉讼这一渠道。
(一) 齐玉苓案:理解错误的“宪法司法化”
齐玉苓案是发生在山东省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 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1) 应该说, 齐玉苓案有其积极意义, 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尝试推动宪法的司法化。在我国, 长期以来宪法被当作“根本法”来看待, 其仅作用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国家权力的运行等过程, 而未在具体的权利救济案件中得以适用, 这使其未走出“政治法”的范畴而成为“人权救济法”。而齐玉苓案件的处理则尝试在此方面进行突破。亦即山东省高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民事法规范, 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批复的内核在于言明了司法审判的过程可以适用宪法规范, 这也是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次尝试。其二是人权保障的司法化。同宪法的作用限于规范国家权力的组织和立法的开展相对应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只能通过法律而落实到社会生活中。当然, 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是不充分的, 这就造成了基本权利立法保障存在漏洞。齐玉苓案中法院直接适用宪法规范审理案件, 这无疑为基本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新路径, 同时使得未被立法所具体化的基本权利也能够获得国家权力的保障。这即是该案的积极意义。
TAG标签:
公民 行政诉讼 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