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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给行政诉讼带来的干扰及措施探讨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8-11-15  
摘要:信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 与行政诉讼共同包含有权利救济的功能。但行政诉讼中存在的“过度上访”和“恶意上访”等现象, 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严重干扰。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上访, 主要有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司法公信力不足和基于对行政诉讼对抗性的反感等原因。法院应对信访困境, 应当采取提高司法公信力、改进现有审判方式、建立信访终极机制等措施。
 
  关键词:司法公正; 行政诉讼; 信访; 法院对策;
 
行政诉讼
 
  Dilemma of Letters and Visits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Court Countermeasures
 
  Zhang Hong Ji Chaoran
 
  College of Law, Liaoni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system of letters and visit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has the function of right relief as well as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However, the“excessive petition”and“malicious petition”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have caused serious interference to the court trial work.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litigants are more willing to choose the petition which mainly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pragmatism, lack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the antipathy to the resistanc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other reasons.In response to the petition dilemma, the court should adopt measures such as improving judicial credibility, improving existing trial mode and establishing the ultimate mechanism for letters and visits.
 
  Keyword:judicial justic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etters and visits; court countermeasures;
 
  广义的信访, 是指人民群众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公检法机关、人民政协、社会团体等机构, 以来信来访的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等活动。而行政诉讼中的信访指的是, 因行政诉讼判决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包括执行过程) , 案件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继而向法院进行的上访活动。信访工作制度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 在60多年历程中对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信访人重复上访的“过度上访”和采用违规手段的“恶意上访”等现象, 这已经成为困扰法官审判的一大难题。因此, 本文通过分析信访给行政诉讼带来的问题, 探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选择信访的原因, 为法院处理行政诉讼中的信访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信访给行政诉讼带来的干扰
 
  (一) 行政诉讼中信访存在的问题
 
  当前信访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 在审判过程中的信访。上访人员主要是担心法官对自己的审判不利, 继而向主审的法官或者院长反映相关的情况。应对这种信访不仅占用了主审法官的时间, 而且不正当的信访方式会对法院的公正审判造成影响, 甚至有时当事人会采取极端的方式来妨碍司法的正常运行。法官只有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才会公正审判, 但就目前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来看法官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干扰。审判过程中的信访往往会得到上级机关的批示, 而这会使法官倍感压力。其二, 判决之后的上访。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不服 (也可能审判结果有纰漏) , 或者认为法官的审判不公正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所以又向法院进行上访。针对此种类的信访, 各地的普遍做法是要求主审法官亲自接待, 并且耐心解释和安抚, 甚至在极端的情况下采取经济上的安抚等方式。这种情形之下, 只要法院的处理稍有不慎, 或者处理结果不当, 就容易造成出现“信访不信法”“无理访”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出现更加加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 使法官在做出判决时总被不相关的考量所干扰。
 
  (二) 法官应对信访的困境
 
  上述现象都耗费了法官大量的精力, 而且影响了公众对于法院司法权威的信任。此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人治”思想的困扰。法官受传统“父母官”情怀的影响, 造成了信访处理的“人治化”。目前我国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并不是偏向于程序化的模式, 更多的是植根于传统的民本主义, 使法官在处理信访时, 为了得到百姓的所谓“赞誉”, 突破法律的限制选择“人治”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导致法官在处理信访事件时更多地倾向信访人, 信访人在这种情形的引导下更加愿意采取信访, 这也导致了法官更加受困于信访的制约。二是绩效考核的不合理。目前法官考核中规定的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也助长了“恶意信访”和“过度信访”的发生。司法权不是管理权而是判断权, 因此法院追求的应是公正的审判, 而不是贪图效率[1]。但是, 面对这些条条框框的考核标准, 法官若不完成相应的考核指标, 就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所以法官对于信访的处理只能是尽一切可能平息信访, 甚至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安抚信访群众, 以避免信访矛盾的激化。这又容易给人造成“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 不闹不解决”的印象。三是公众媒体传导的不利影响。本来法官处理案件所追求的便是公平与正义, 但是上访的案件经媒体传导后受到各方的关注。无形之中法官会成为这个纠纷中最受关注的“点”, 法官对于当事人的问题就会十分谨慎地处理, 当事人在觉察到这一情况后, 更愿意在诉讼之余采取信访的手段, 这也成为羁绊法官公正审判的因素之一。
 
  二、行政诉讼中选择信访的缘由分析
 
  (一) 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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