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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规制探讨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13  
1 互联网众筹融资的简述

1.1 众筹融资的概念

众筹一词来自英文翻译“crowdfunding”,可理解为大众募资或者群众筹资。互联网众筹融资就是指大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技术,出于营利目的或者非营利目的,投资或者资助特定的个人、公司或者项目[1]。互联网众筹融资非常好地利用网络的传播性,向投资人募集资金的同时达到宣传推广目的。最初,这是一些奋斗期的艺术家筹措资金的手段,后来因为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兴起和宣传,互联网众筹成为打破传统投资障碍的融资方式。

1.2 众筹融资的特点

1.2.1 开放性。互联网众筹融资以网络为平台搭建了一个民间资本投资的桥梁。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投资者都是能够承担高风险的企业,而民间个人投资者都是通过金融机构来进行投资。现在通过互联网众筹融资个人可直接参与向微小企业的投资,不仅充分利用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也解决了一些企业创业初期的融资难题。

1.2.2 低门槛。对于众筹融资的发起人来说,互联网众筹融资相比传统融资门槛更低,使得很多白手起家的创业者能够得到融资机会,同时对自己的项目起到一定的宣传推广作用。对于投资者来说,互联网众筹并不需要高昂的起投资金,操作简单,轻松实现自己的小额投资目的。

1.2.3 高效率。互联网平台作为众筹的媒介,发起人将项目详细信息发布到互联网让广大投资者知晓。利用互联网高效快捷的特点,很快就会吸引聚集在互联网上平台上的潜在投资者。互联网信息传播交流速度快,利于投资者与众筹方的信息交流,有效防止了信息不对等的现象。

1.3 众筹融资的种类

根据投资回报的方式不同,可以将众筹融资分为捐赠型、借贷型、预售型、股权型[2]。

捐赠型众筹融资是指投资人对众筹发起项目的无偿捐赠,是不求回报的公益性赠予合同。例如红十字会的互联网捐赠平台也算是互联网捐赠型众筹的代表。

借贷型众筹融资,最典型的借贷型众筹就是P2P网络借贷。即投资者向一定的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获得相应的债权,项目和公司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并支付一定利息。借贷型众筹也称为债权类众筹。

预售型众筹是指在产品公开发行之前,投资者对项目或者公司进行投资,以期获得该产品或者服务。以淘宝众筹为例,众筹的发起者经过实名认证,将项目信息提交平台,通过审核之后就可以在淘宝上进行筹资。主要是通过团购的预售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预期的金额,如果在指定期限内未成功筹集资金,那么众筹失败,资金将退回投资者。该种方式不仅能筹集资金还可以对产品起到宣传作用。

股权型众筹是指投资人为了获取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公司进行投资。这种股权型众筹要获得股权收益必须要以公司盈利为前提,获得投资回报的周期比较长,如果公司亏损或者破产,投资者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2 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

2.1 众筹融资平台的外部分析

2.1.1 众筹融资平台缺乏建立的准入标准。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缺乏建立的准入标准,对众筹平台的资质并没有审核标准和限制,这就会造成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市场乱象丛生,鱼龙混杂。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加大了项目识别的难度和投资的风险。

目前我国的众筹融资市场,从基本的从业人员到平台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要求几乎是空白的,不同于证券市场有详细的制度规范。

现有的众筹融资平台是通过帮助项目发起者成功众筹后收取一定佣金来进行盈利。这种获得收益的方式决定了众筹融资平台是成功众筹的受益方,与项目发起人是利益共同体,因此众筹平台会尽可能使众筹项目获得成功。而目前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处于空白,众筹平台对众筹项目进行审核的标准如何并不向投资者公开,没有独立第三方的评估,投资者很难评估项目风险。

由于无从确定互联网众筹融资具体由何种法律规制,使得现在的众筹融资通常以网络科技公司或者电子商务的名义获得营业执照,实质从事的是与金融业性质相当的众筹融资业务[3]。因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投资人、项目发起人和众筹融资平台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法明确,遇到损害出资人权益的状况时会出现无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情形。

2.1.2 易触犯法律红线的风险。众筹是公开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难免让人与《刑法》中的罪名联系起来,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由于众筹融资与这些犯罪并没有明确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非常容易就会触犯到刑事法律规定。同时,许多犯罪分子也会借用众筹融资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2.1.3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风险。众筹项目发起人是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项目的相关信息来吸引投资。其中不乏还在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有可能涉及发明专利。这就面临在互联网平台上泄露的信息会被其他公司或个人盗用的风险,此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取证将非常困难,往往难以维权。

2.2 众筹融资平台的内部风险

2.2.1 资金托管风险。在互联网众筹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将资金交付给众筹平台,待众筹成功后再将资金发放给众筹项目。互联网众筹平台实质上起了支付中介的作用。实践中,网络众筹的平台往往只具有普通工商企业的资格,互联网众筹平台是否具有肩负起这笔庞大资金托管的能力还有待考察。一旦网络众筹平台关闭,投资者和众筹发起者的损失将是不可挽回的。而且,从众筹发起到众筹成功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周期,这期间投资者的资金产生了收益,该收益的归属问题也亟待解决。

2.2.2 虚假信息风险。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资格和项目信息的审查并无硬性要求,一旦众筹发起人对身份信息或者项目信息造假,就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在众筹成功后,网络众筹平台对项目后期的进度,对投资者的承诺履行情况都没有监管责任,这时出现了信息造假,出资者将失去众筹平台这个与发起者的联结,无法获得投资回报。

3 互联网众筹融资发展的法律建议

3.1 明确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法律地位,建立众筹融资市场的准入制度

我国目前对互联网众筹融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第一个确认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法律地位的国家是意大利,意大利在2012年通过了一项允许起步的创新企业进行网络平台融资的法律,该法律规定在线众筹融资平台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注册登记才合法成立。第二个进行众筹融资立法的国家是法国,法国在2014年颁布了将众筹规定为参与性融资的法令,对不同模式的众筹进行了区分。

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的发展模式与美国众筹平台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相关规定建立符合国情的市场准入制度。尤其是美国政府将股权众筹合法化的法案值得我们借鉴,适度地允许股权众筹可以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在监管方面也要做到在众筹前,众筹过程中和众筹后全方位的监管,从而减少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设定一定条件,只有具备一定条件通过审核后,进行登记或者备案才可以运行。对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也应当规定其资质,由众筹平台承担对项目发起方的资格审查义务。通过要求众筹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使其准入门槛提高并且降低风险。只有明确了众筹平台,投资者和项目发起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才能促进平台的完善,推动众筹融资市场的发展[4]。

3.2 引入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

国内目前的众筹融资情况是众筹平台将投资者的资金汇入平台设立的账户,众筹成功后再将资金分批转给众筹项目发起人,当项目按时完成或者投资者得到回报后,筹资人获得筹集的全部资金。由平台担任支付中介将会面临很大资金风险,我认为引入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作为互联网众筹融资起源的美国网站kickstarter选择将亚马逊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众筹[5],实现了将资金管理与平台管理分开进行。我国可以借鉴此种做法,比如以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投资人将资金打入支付宝,众筹项目发起方通过支付宝获得资金。此种方式有利于对资金流向和用途的监管,将风险降低到最小。

3.3 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法律监督机制

我国并未出台单独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众筹融资进行监管,鉴于众筹融资市场的发展和其自身特点,我建议单独立法予以规制。

在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对互联网众筹融资予以法律认可。我国众筹融资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符合客观情况的新的司法解释。只有在法律上认可众筹的合法性才能明确其与非法活动的区别。通过法律明确众筹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法律责任。通过适度的法律监管,保障其规范性的情况下避免太过严苛的法律阻碍其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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