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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运输法统一下的海商法“上岸”———以《UNCITRAL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6-12-22  
[摘 要]多式联运的兴起使各国对于国际运输法统一的呼声愈加高涨,海商法中的运输法律将成为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制订基础,在国际运输法统一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UNCITRAL运输法草案》虽以海运制度为主体,但已从适用范围和调整主体两方面突破了原有海运公约的性质,在体现国际立法新趋势的同时,也使海商法“上岸”从可能性转变成现实性。国际运输法下的海商法上岸方式对我国海商法上岸将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为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契机。

       [关键词]《UNCITRAL运输法草案》;单式运输法;海商法上岸;运输法统

       CMI拟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随后交于2002年贸法会建立的第三工作组(运输法)接管,预计在2008年得到核准。为了兼顾参与的运输各方的利益,,第三工作组组织多次会议对其内容进行审议,至今已召开了21次会议。在征集各国专家、有关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利益集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第三工作组于2008年1月召开第21届会议上形成最新的UNCI- TRAL《运输法[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本文即以草案最新文本ACN.9/WG. III/WP.101为基础进行论述。 运输法律体系具体可分为海上运输法和岸上运输法,岸上运输法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陆水运以及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从本质上说应是脱离于海运和地面运输、内陆水运的现代独特运输方式,但是由于航空运输产生的时间比较短,相对于海上久远而独特的运输法律制度,其在调整规则等方面与地面运输、内陆水运方式存在更多的相同之处,因此笔者为了方便论述海上运输法对所有非海运法的影响,将航空运输归结到岸上运输法律之中,将其与地面运输和内陆水运并列,统称为岸上运输法律。近些年来,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兴起引发了国际货物运输业内部各个方面的变化,同时又重燃了人们对制定国际统一货物运输法的兴趣,而《UNCITRAL运输法草案》①(以下简称草案)的制定及多次变更,更使人们看到了海商法“上岸”的希望。海商法上岸限于运输制度,是在国际运输法试图统一的大前提下进行的,通过“侵蚀”岸上运输法律②的方式来实现,而这种国际趋势为我国的海商法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

       一、海商法上岸内涵界定 (一)何为海商法上岸海商法与岸上法律多年来相安无事,但是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国际货物统一运输法律的制定迫在眉睫,那么,谁来主导这场统一化运动呢?如下文所述,海商法由于各种偶然因素的相加必然地承担了这个重大的责任,有鉴于此,海商法上岸不仅应成为一个文学性的名词,还应该成为海商法发展的一个时代的符号,更应该有自己确切的内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其内涵: 第一,是谁要上岸?首先,对于整个海商法来说,统一化运动围绕运输法开始,海商法与岸上法律的交叉也主要体现于运输合同。其他具有海商法特色的法律制度如共同海损等,与海洋具有不可分割性, 不适用于岸上的理论及现实基础;其次,对于海商法中的海上运输法来说,基于海洋本身的特性,海上运输成为最早遇到国际统一化问题并着手通过国际立法解决的运输方式,国际岸上运输的很多制度即源于国际海上运输,因此二者本身有很多共通性,具有某一种运输制度扩张适用的制度基础。而海上运输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海上运输法的悠久性、完整性、前瞻性,均将使该运输法在国际运输法统一过程中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即是海商法扩张的本意及途径。因此,海商法上岸应专指海商法中运输法律的上岸。 534第二,何为上岸?上岸应指海商法越出海洋,与岸上运输法律相互交融,进而得以统一的一种过程。首先,上岸只是一个过程而非一种结果,它不仅指海商法关于海上运输的规定得到陆上的承认并在多式联运中得以发挥作用,还包括譬如海商法的基本理念、精神等得以贯彻和应用。上岸应该关注的是在此过程中海商法到底发挥什么作用,而不是在各种利益的较量下,海上运输制度在统一运输法文件中被异化为何物。只要海商法在统一过程中是主动地主导这样一场运动,即已上岸。其次,上岸应该是单向而非双向,即仅指海商法超越海岸线而将触角延伸到岸上运输阶段这一单向过程,关于在海商法上岸后岸上运输法律是否最终“吞噬”了海商法的特性,甚至取代海上运输制度适用海运阶段,笔者认为这均不应是海商法上岸应讨论的问题,而属于岸上运输法律“下海”问题。再次,值得注意的是,上岸本质是一种基调,只要海商法在国际运输统一立法初时的主导角色是确定的,则不管统一运输法如何改变,其地位均是不容动摇的。第三,以什么样的方式上岸?笔者认为,海商法将会以“侵蚀”的方式逐渐上岸。“侵蚀”代表一种过程同时也代表着一种方式,海商法上岸过程的缓慢性决定了采用“侵蚀”这种方式的必然性。必须承认, 海商法并没有也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取代其他单式运输法律制度的程度,“侵蚀”主要体现在对多式联运立法上。海商法在多式联运立法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及主要制度被沿用不会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去平衡各方利益,使其精神和制度逐渐被潜移默化地应用,这种渐变的统一过程即是海商法“侵蚀”岸上运输法律的过程。 (二)海商法上岸与国际运输法统一的关系何谓国际运输法得到统一,笔者认为,按照当前国际运输法发展的现状,可以分为“小统一”和“大统一”两种情况。国际运输法适用上的混乱,主要是由于对逐渐兴盛的国际多式联运这一运输方式缺乏统一调整,所以,国际运输法的“小统一”应是指得到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加入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生效。这种统一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地域责任的统一,即多式联运过程中无论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发生于何单式运输区段均要由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统一进行调整;另一个则是运输主体的统一,即只要涉及到运输的人员,包括承运人及托运人的辅助人员等,均要纳入调整范围内,其范围应远远大于草案的履约方范围。而国际运输法“大统一”则是指制订一个调整所有国际运输方式的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物流法。由于“大统一”涉及的面积过于广泛,在长时间内难以实现,因此,本文论述的海商法主导国际运输法统一,具体指国际运输法的“小统一”。同时还要注意两点:其一,海商法的“侵蚀”是有限度的,其不可能完全代替其他单式运输国际公约,例如代替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去调整国际铁路单式运输。因此, 在上岸过程中不能把海商法的作用无限扩大化,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其获得理性的发展;其二,海商法的上岸与国际运输法的统一应该是一个过程的两种说法,只不过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要以海商法为基础进行统一,所以对海商法学者来说才有了海商法要上岸,调整岸上运输法律关系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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