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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与地方税体系配套的省级政府相应税收管理权限的探讨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 要:近年来,税收管理权限几经变更,但终未形成一个科学系统的管理体制。特别是省级政府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合理划分省级政府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关键,也是完善分税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 
  关键词: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体系 
  一、建立与地方税体系配套的省级政府相应税收管理权限的意义 
  我国幅员辽阔,受经济、政治、地理位置、文化水平等各方面的影响,国内的各个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而且受各地特色产业、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现行的地方无税收立法权、地方税种进一步弱化等,也越来越不符合实际征管的需要,如果简单的使用“一刀切”的征管方式,在各地区之间使用同一税种、税率、税目,很容易造成政策制度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相符的问题。 
  1.省级政府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性 
  目前地方事权多、财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健全,地方又没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地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做法以满足本地财政支出的实际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级政府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下放地方税权,使地方在组织税收收入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不仅可以恢复和巩固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预算外资金的膨胀和乱收费现象的蔓延,为地方着手进行费税改革创造条件,从而把地方组织收入的行为纳人法制轨道。 
  2.集权为主,适度下放地方税权是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国分税制的核心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实施管理.按照分税制最基本的要求,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都应当有自己的基本稳定的来源,也就是要有自己固定的税收。因此,只有下放地方税权,赋予地方适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才能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3.省级政府税收管理与地方税体系配套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 
  让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意味着地方可以通过确定税收规模、选择税制结构、设置税制要素等来贯彻宏观政策意图,配置和调度经济资源。由于各地经济资源各具特色,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同省级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贴近居民和社区,在地区经济信息收集和掌握中占有优势,能更好地留意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并迅速准确地作出差别反映。因此,根据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地方政府理应在地方资源配置中占据一定位置,这就必须要求地方对配置地方资源的重要经济杠杆—地方税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使地方可以自主地根据地区经济税源发展和地方公共产品的供求情况,通过地方税收立法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尽量减少由于省级政府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地方税法带来的损失。 
  二、关于我省地方税收管理的主要问题 
  1.地方越权、滥权现象严重 
  地方政府滥用收费权,地方领导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广为存在。受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以及地方利益的驱动,不少地方的领导在对待税收问题上往往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税。从而造成较严重的政府部门非法使用或滥用税收立法权的现象。 
  2.财权与事权脱节 
  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既是我国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共同原则之一,也必须是我省实行分税制的指导思想和初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省级政府负责宏观调控,地方则应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发展地方经济,并有相应手段对地方经济进行调控。省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与地方政府事权、职责不挂钩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采取分成、上划、上交、体制外上解等各种合法或非法、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集中本级政府的财力,同时,政府的事权、职责在并不清晰的前提下,有些方面却出现了向下分派的情况,尤其突出的是县、乡两级政府,其事权、职责与可支配财政收入不挂钩。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是税收。这样,就形成了财权与事权的严重脱节,地方政府的事权没有相应的财权、税权作保障,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理财聚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全省实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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