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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 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本文结合近年来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更好地推进小微企业生存发展进行探讨。小微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笔者根据工作实际,对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领小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行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转税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4〕 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标准,提升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相应提升到不超过9万元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税费 
  (1)财税〔2011〕105号,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综〔2013〕10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1〕104号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已相应免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标准不一影响受益面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小微企业新标准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致。造成了观念冲突及部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针对小微企业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政府各部门合力的形成,还会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上的热点,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化为有效的行动。 
  2.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限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用工艰难、需求萎缩、负担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亏损、倒闭。现行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国外,如法国、荷兰等国家不仅有允许企业对亏损实行向后无限弥补的政策,甚至还允许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4.流转税免税政策的设置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博弈 
  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税法遵从成本普遍偏高。税法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法律规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收及税收效应扭曲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如货币、时间、主观感受等陈本。既有税制复杂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效率问题。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立法提升小微企业战略定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任务,因此,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明确的政策目标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规定,应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及早建立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办法。我国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税费环境,企业除了税收负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税外负担,小微企业税外负担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再降低税率。 
  (2)扩充企业亏损弥补范围。目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但很多创业企业生存周期比这要短得多,而创业失败,给创业者带了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一方面要延迟亏损弥补年限,考虑从获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亏损记名制度,创业者进行二次创业允许按一定比率将弥补,或采取个人所得税抵减制度,允许在后续年底内进行抵减,解决后顾之忧。 
  3.创新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大多从事批发贸易、初级加工,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仅为4.62%,创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进、留不住人才。建议参照财税〔2014〕39号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定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对小微企业招收中高级技术人才进行定额抵免税,可以间接调高技术人才福利;同时提高就职小微企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促成企业员工一体化;对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的收费免征营业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2)提供融资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小规模轻资产,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难度,虽有投资意愿高,但却很难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自筹资金,对企业利润再投资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出资认股允许定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人员的纳税培训,提供税收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 
  (2)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简化涉税申报,加快金税三期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信息化整合进度;注重应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诚信纳税企业实行鼓励措施。 
  参考文献: 
  [1]王俊峰,王岩.我国小微企业发展问题研究[J].商业研究,2012(9): 86-93. 
  [2]安体富,杨金亮.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评论,2012(5),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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