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也可称慈善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准公益信托的可行性研究。
按照我国《信托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应为了以下的公共利益:(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从上述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看,公益与私益最根本的区别是受益人的区别——在于它并不是以特定的某一人或某些人为资助对象,而是以整个社会或该社会一定范围内的所有需要该项资助的人为资助对象。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获得资助的条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理解为,为使社会公众或者不特定的群体或者同一性质的大范围群体受益的应当认定为公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并未被特定化,带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相反的,如果某一获益行为,设定的获益对象是指特定的一人或几人,或者是带有局限性的群体,那么就应当认定为私益,因为其获益的对象已被特定化,在确定的范围之外他人不可享受此种利益。
从信托上来看,如某一信托,它旨在救助全国或某一地区的所有无助的人,则属于公益信托;它仅以特定的某几个人为资助对象的话,就属于私益信托。从公益信托实质方面讲,该信托应该有明显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看,受益人应该不特定。只有受益人不特定,谁都有可能从中受益,才可认为信托具有公共利益实质,从而成立公益信托。而私益信托是要求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可以是投资者,也可以是投资者指定的个体,受益具有确定性。
当前公益信托在实践中的表现主要为两点:(1)委托人的非营利性,实践中表现为委托人的捐赠方式;(2)信托财产或者收益直接投资于公益项目(信托财产进行其他投资进行增值不在此讨论之列)。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法律对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存在的两个问题:完全的非盈利性甚至是捐献使得许多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望而却步。作为资本,追逐高回报是其本性使然,而在中国老百姓还不普遍富裕的情况下,要求其参与公益事业不求回报甚至完全捐赠,很不现实,所谓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为何出力的大有人在?说明大家公益之心是切实存在的,因此广大市民能够参与低回报的信托项目,就体现了其公益之心,集腋成裘,此类的公益项目中,虽然个人投资额度小,但是由于可以参与的人数可观,其规模不可小觑。
其次公益事业是列举性的,那么在对公益没有定义的情况下,如何理解项目的公益性,例如政府的经济保障房建设是不是公益项目?在传统的理解上,我们认为公益信托应该投资于公益事业本身,而如果经济保障房项目的信托资金是投资于开发商而非直接的公益项目本身,那么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信托?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于公益事业进行广义的理解,只要社会上的不特定的困难群体从这个信托计划的实施中得到了利益,并且实施者没有从中得到利益,均应该认为是公益事业。就经济保障房信托项目而言,经济适用房项目由住建房公司承建,住建房公司在承建人的基础上只获得微薄的利润,这也是准公益信托的关键性质之一,它不是单纯以获利为目的。此次信托的主要受益人为社会广大的购房困难弱势群体,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够享有住房。民法理念“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住房是一个人生存的最起码要素,然而纵观现今全国房市,房价居高不下,普通个体只有望房兴叹,或者花一辈子的时间背上房债,成为不折不扣的“房奴”。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房地产的政策,试图稳定房地产市场,从宏观来看,这是一种政府公益的行为。所以可以这样理解,经济适用房是以满足社会人群对住房的需求的公益事业行为。公益的广义理解,可以扩大公益信托的范围,让那些政府想做而无力做的有利于广大困难群体的事项获得社会上大批小额闲散资金的支持。
从当前公益信托的缺陷看,我们应当将低于一般市场资本回报率、资金使用人不从中盈利、有利于社会弱势全体的信托计划纳入公益信托的组成部分,从而为公益信托扫除障碍,让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让更多关爱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从委托人是否盈利看,我们可以将准公益信托称为营利性公益信托;而传统的公益信托则为非营利性公益信托。这样我们认为公益信托应该有两个部分组成,即典型的公益信托和准公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