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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的利益集团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9-09  

一、引言

谁是支持者?谁是反对者?分清利益集团中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这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首要问题。改革,是中国发展的时代主题。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经把国有商业银行推向了不深化改革,就无以求生存,更谈不上谋发展的境地。我们的党,高举改革的大旗。一切有识之士,踊跃投身改革,已经,还将继续汇聚成一股日益巨大的改革洪流。回首过去,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为什么步履蹒跚,为什么踯躅不前,我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或不愿意分清谁是改革的真正支持者,谁又是改革的真正反对者。

为着追寻进一步改革的力量源头,本文试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家、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在内的核心利益集团的的治理地位、治理利益,及其对改革的态度进行一番分析。我们认为,在公有制企业内,由于不承认人力资本产权天然私有性质,作为财务资本唯一所有者的国家承受不起人力资本的非生产性或反生产性开发利用而造成的各种各样的资源严重浪费,果断地发动了初期的改革,得到了包括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在内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大力支持。但是,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的态度发生了严重的分化。经营者群体作为一个整体,一方面获得了巨大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既得利益却得不到法律的完全承认,从而在改革面前态度将摇摆不定。而员工群体由于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整体发展同呼吸其命运,必将成为改革的坚定支持者。进而,我们认为,国家希望进一步推动改革,必须紧紧依靠员工群体的力量。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经济学上有一个结论,企业是利益集团之间互相联系而形成的一个网络,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作为财务资本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是企业最重要的三个利益集团,从而也是公有制企业的核心利益集团,他们承担着企业的治理责任,行使着企业的治理权力,他们是企业的治理主体。而利益集团之间的联系,可以是合约性安排,也可以是指令性安排。利益集团之间的联系演化,可以是诱致性变迁,也可以是强制性变迁(林毅夫,《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利益集团之间联系的原始指令性安排,以及联系演化的原始强制性变迁,是中国目前公有制企业的特点。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就是相关利益集团之间联系的强制性变迁。

改革之前的国有商业银行,法律上,财务资本的所有权是公有的,人力资本也是公有的。但是财务资本是被动资本的,人力资本是主动资本,财务资本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而人力资本天然附着于个人身上,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改革之前的封闭环境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主观能动性的调动,依赖于计划信号的引导。但是,在改革初期,环境发生严重变化,计划信号被严重扭曲,个人极度缺乏主观能动性,引导效率低下,这已经无法满足国有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的要求。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封闭环境之外的西方世界,法律上承认人力资本产权私有性质,依赖市场信号引导,却能充分调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产生了经济高效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归根结底,是由于环境存在不确定性,而国有商业银行的人力资本产权状态不适应环境的变化所致。

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改革,需要从法律上逐渐承认人力资本的私有性质。而对人力资本私有性质的承认,最后必然落实到其转化成果——财务资本所有权私有性质的承认,包括过去的成果及未来的成果。

未来的成果,是在全新的条件下形成的,可以预先以合约的形式事先确认其私有性质。而过去的成果是在传统公有制条件下形成的,仍然保留了公有性质。这个公有性质,本身意味着在现有条件下公有的财务资本仍然需要对在职员工,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障义务。这个义务可以按照传统的“企业办社会”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以分解公有财务资本到个人的方式来进行。前一种方式,在现有条件下本身已经为实践证明是低效率的。而后一种方式,由于历史的原因,分解的难度也在发生着消长变化。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同样数量的财务资本,分解难度自然提高;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尚待分解的财务资本数量却在不断减少,反而日益消除了分解的必要,从而也就日益抵消了分解的难度。是否存在一种折衷的方式,即不对这一部分财务资本加以分解,却又能实现这一部分财务资本的高效率利用?我们设想,可以把传统公有制条件下这一部分财务资本转化为员工社团公有性质。这一种方式下,显然无须分解,而如何利用这一部分财务资本承担社保义务,完全是员工社团的事,与企业无关,自然不存在“企业办社会”的低效率问题。显然,这一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过去成果所有权的私有性质。

三、改革初期,利益集团的治理地位

与千千万万的其它公有制企业一样,在改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主体可能是一样的,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后者,就存在旧治理主体退出和新治理主体进入的问题。如果是前者,仍然可能存在企业几个治理主体之间地位此消彼长的变化。

改革之前,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主体是唯一的国家。这时的员工群体以及经营者群体是当然的人力资本出资人,但由于不享有人力资本产权,也不享有财务资本产权,没有独立的治理地位。经过改革,治理主体涵盖了国家、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这时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一方面由于在法律上获得了未来利用人力资本的私有产权,治理地位日益走向独立,另一方面,凭着利用过去人力资本转化而来又保留公有性质的财务资本,而成为财务资本员工社团所有制下的治理主体。

在改革的过程中,国家出于自利目的主动削弱了自己的治理地位,而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相应获得了治理地位,并日益提高。但是,与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日益膨胀的需求相比,国家所腾出的治理空间十分有限。这就决定了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之间为占据有限的治理空间展开激烈的竞争。竞争的结果取决于员工群体和经营者群体之间的双方治理势力强弱对比。那么,双方势力谁强谁弱呢?

首先,从数量上看,员工群体所占比重处于绝对多数,但组织松散;而经营者群体处于绝对少数,但组织严密。其次,从质量上看,员工群体的人力资本相对处于一般的水平,且专用性相对较低,而经营者群体由于具有特殊的人力资本,专用性较高。再次,虽然双方都是“内部人”,但是从双方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链条中所处的位置看,员工群体处于银行治理链条的最下游,处于相对劣势,而经营者群体由于处于国有商业银行治理链条的中上游,很容易借助于信息优势,挤占国家治理地位下降所腾出的治理空间。所以,整体来说,改革初期的竞争中员工群体处于下风,而经营者群体占尽上风。结果,员工群体所得到的治理地位相对较低,所得到的治理利益相对也较少;而经营者群体占据着较高的治理地位,从而不仅可以明里收益,还可以通过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实现许多控制权收益,这些收益大部分属于灰色消费。四、进一步的改革中,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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