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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诈骗及风险防范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9-09  

银行票据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信用支付工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商品、劳务交易越来越频繁,各种支付结算活动越来越多,银行票据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使用票据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也比以前急剧增加。票据诈骗犯罪活动的日趋猖獗不仅对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而且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试从票据诈骗犯罪的概念、特点、手段和防范措施等角度对如何防范票据诈骗犯罪作一简要分析。

一、票据诈骗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概念及其在新刑法体系中的地位。金融犯罪是指以伪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据管理、信贷管理、证券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金融犯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新刑法颁布,“金融犯罪”也有了明确的涵义和界定。在新刑法中,金融犯罪以2节32个罪名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是新刑法分则中占条文数最多的一类犯罪。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新刑法将金融诈骗罪列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不仅说明打击金融犯罪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体现了金融犯罪在新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票据犯罪的概念及罪名。票据犯罪是指以伪造、变造、诈骗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新刑法中涉及票据的金融犯罪即票据犯罪有四个罪名,分别是:第177 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票据业务渎职罪”、第194条“金融票证诈骗罪”。

票据犯罪在金融犯罪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票据犯罪中又以票据诈骗犯罪发案率最高。

3.票据诈骗犯罪的概念。票据诈骗犯罪是指在票据流通过程中以欺诈的方式侵犯票据管理,破坏金融秩序,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根据新刑法第194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票据诈骗罪处罚。

二、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

票据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发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趋势。自1998年至2001年8月间,全国银行系统发生的票据诈骗案件占同期诈骗案件的98%.仅2000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各类票据犯罪案件就达7419起,涉案金额52亿元,其中票据诈骗案件占总数的95%以上。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獗,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

2.金额巨大,银行、客户损失严重。票据诈骗犯罪的金额无论单笔还是合计数,均呈大幅上升趋势,且金额巨大。票据诈骗犯罪给银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威胁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活动职业化和团伙化。许多票据诈骗犯罪活动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和周密的策划,犯罪分子内部分工明确,相互掩护,精心设计,设置圈套,骗取银行、客户资金,呈现出职业化和团伙化特点,形成票据印制、实施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一条龙“作业”。

4.手段多样化和智能化。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转化,如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

5.以汇票为主,且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票据诈骗犯罪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目标,近年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使用伪造、变造的进账单回单、收款通知、汇兑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6.内外勾结案件较多。由于少数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监督,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预留签章、提供虚假证明等。

三、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

票据诈骗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使用变造票据、伪造票据、仿制票据、签发违法票据、使用作废票据和冒用他人票据六种。

使用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包括绝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除签章之外,凡是增加或减少记载事项的行为,都是变造。

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具体说变造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多发生于支票和银行汇票,一般是将票据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法和改写法。如先以小额现金向销货单位购货,然后以退货为由要求销货单位签发支票,骗取支票后变造支票金额,将票据金额由小变大。

2.使用伪造票据。伪造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环节。所谓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以是活着的人,也可以是死亡的人,还可以是不存在的虚拟人。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伪为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并伪为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实践中,第一种情况较多。

伪造出票人签章,以支票为多,原因有:一是容易得到真实的支票用纸。只要在银行开户就可购买到,或者通过偷盗、捡拾所得;二是容易得到被假冒出票人的签章印模。只要出票人签发支票,其签章就必然会泄露。甚至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的预留银行签章。

伪造背书人签章,以汇票为多。如行为人捡到收款人为某单位的银行汇票后,伪造收款人签章,背书后转让给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又如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已办理再贴现但未进行转让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伪造贴现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后进行质押背书,再次进行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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