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9-11-05
一、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相关研究
1986 年,学术界认为沿海开放城市的商业应当是广义上的商业,是包括外贸、内贸在内的大商业,开放城市应该走内外贸一体化的道路。1 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学术界首次提出“内外贸一体化”。20 世纪90 年代初, 有专家提出内外贸一体化的思路。2 1998 年,需求不足,商品销售困难,“内外贸一体化”又受到学界的重视。此后,学术界从单纯的国内贸易考察转向内外贸一体化的综合分析。汪素芹(2002) 认为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是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重要形式。3 2003 年3 月,组建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把内外贸管理统一起来。2003 年10 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的要求。
沈丹阳(2004)认为,所谓“内外贸一体化”,应该包括企业内外贸经营的一体化和国家对内外贸实施管理的一体化两个层面,实质是内外贸经营与管理体制的一体化。从商务部的职能上看,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了内外贸一体化。而内外贸经营一体化是企业行为,需要政府引导并创造适宜的环境。4 王先庆、林至颖(2012)借鉴日本式综合商社内外贸一体化流通模式和美国式国际化经营的商业连锁集团模式,提出构建中国式跨国商贸集团,以贸易为主体,使跨国商贸集团和产业集团密切结合起来。起步阶段应集中在亚太经济发展状况较有市场潜力,与我国政治经济稳定的发展中国家。5
总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从顶层设计上逐步消除内外贸联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内外贸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大进展, 但是,针对零售业“走出去”的路径和形式的深入研究和系统思考还不够。
二、中国零售业“走出去”与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关系分析
1、我国内外贸市场的割裂不利于大流通、大市场的形成, 影响我国流通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影响“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内外贸都属于我国流通产业范畴,流通过程具有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功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定位“流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但是,长期以来,内外贸市场分割导致外部市场受国外现代化的高效物流体系、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等制约,对外流通很难发展。6
2、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确立在海外市场的“商业存在”是我国事关全局的战略选择,有助于服务贸易平衡,能更好地支撑中国流通业参与国际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零售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因起步晚,仍然存在着各种不足。7 美国“沃尔玛”一直是全球零售业的巨头,它的市场没有国界的障碍, 内外贸完全融合在一起。因此,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确立在海外市场的“商业存在”,具有重大的意义。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而服务贸易一直存在逆差。在服务贸易中,逆差最大的项目是运输和旅游,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以及其他商业服务则保持顺差。零售业统计在“其他商业服务”项目中,因此,零售业“走出去”能够创造更多的服务收入,有助于我国服务贸易的平衡。使中国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逐步掌控海外的主动权、主导权,改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的被动局面。
三、我国零售业“走出去”与内外贸一体化协同发展的路径设计
《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深化专业化分工,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8 零售业“走出去”可以助推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进而推动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基于这样的分析,本研究提出在中国零售业“走出去”背景下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使生产性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与先进制造业内外贸联动发展模型,如图1。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能够节省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连通国内和海外的物流配送流程,采用现代物流技术和现代物流管理手段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物流速度和质量,对内外贸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从微观上,零售商需要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实行战略合作,集团运营模式,才能实现流通主体的内外贸一体化。结合最近几年来我国大型零售业“走出去”的单打独斗,目标分散,难以形成竞争优势的实际情况看,我国零售业战略联盟应该利用比较优势,率先进入已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构建“内外贸一体化”的体系,涵盖自国内生产至境外消费的全部产业链;反之,也覆盖自国外生产至国内消费的全部产业链,从而实现协同集聚效应和价值增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站稳脚跟后再向其周边国家或地区辐射,直至建立全渠道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模型见图2。
我国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的规模和经济状况为零售业“走出去”提供了空间选择。目前,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2 个,涉及20 个国家和地区,这些自贸协定都已经生效。协定国家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近邻,也有远邦,经济上与我国能够互利共赢。
自贸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前者主要针对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后者主要针对双方开放的服务领域及市场准入条件。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我国和自贸伙伴国除极少数产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仍然适用最惠国关税外,在符合原产地要求的前提下,绝大多数产品将相互实行零关税或优惠关税。这样,双方产品在对方国家市场上可以提高价格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由此可见, 自贸协定为我国零售业“走出去”提供了政策优惠。我国零售业战略联盟应深入调研,有选择、有步骤地进入自贸协定国或地区。
四、基于自贸协定的中国零售业海外市场准入分析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为推进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需要专门分析与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在批发和零售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以及物流配送(速递业务)业务中的服务贸易项目承诺。因为,只有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允许我国企业在其境内开展这三项业务, 我国零售业联盟才能走入目标市场。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指服务贸易协定下具体承诺表中包括数据包交换、电子邮件、互联网和局域网服务、数据线路交换、传输服务、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移动通信服务等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项目。物流配送(速递) 指服务贸易协定下具体承诺表中速递业务, 这是支撑电子商务运行的基本保证, 是承诺表中比较具体的服务项目。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目标市场的选择, 下面就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有关的市场准入进行逐一分析比较。表1 中分别用(1)、(2)、(3)和(4)代替上述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
TAG标签:
国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