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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问题探讨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9-11-05  
一、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1、贸易自由促进世界经济的增长

贸易自由能够促进世界经济增长,这一观点不但被经济学理论所证实,而且被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世界经济增长的事实所证实。首先,根据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任何国家都能从贸易自由中获益。其次,世界经济增长的事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品关税大幅下降,现在工业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低于5%;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前25 年,世界经济增长率平均每年大约为5%,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世界经济增长率平均每年大约为8%,这些都得益于关税的降低和贸易自由的发展。

2、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

贸易自由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深远地影响。首先,贸易自由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例如,对金、银、铜、煤炭等资源的开发,对土壤、空气造成的污染;对森林盗砍滥伐、对象牙、动物皮毛等珍贵物品的贸易,导致生物资源数量的减少和种群的消失。其次,不公平的国际贸易会导致贫富的差距,在环境资源惠益的利用中丧失公正和公平性。尤其在生物资源的利用中,跨国公司廉价获得当地的生物资源,通过开发获得新产品,并申请专利,从而攫取绝大部分利益。最后,贸易自由会导致环境的不可持续发展,影响后代人的利益。

反过来,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及其措施,也会影响贸易自由,从而阻碍正当的国际经济的发展。例如,苛刻的环境标准形成环境歧视和贸易扭曲,从而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因而,需要在国际法制中平衡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两大目标,在贸易自由中兼顾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中又不阻碍贸易自由。

二、国际环境法制中的贸易自由

1、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一般是由进口国采取的,基于一定的环境保护目的,其要求进入本国关境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必须在运输、使用、用后处理等环节对人身、动植物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低于一定的水平,否则不允许进口。在传统的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体系中,物化量环境标准可以内部化为环境成本,使得贸易往来与环境标准执行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从而使环境保护和贸易利益的诉求都能得到满足,达到贸易领域和环境领域合作共赢的目的。但是,环境标准可以演化为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禁止贸易的措施,主要包括多边环境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环境标准和ISO 环境管理体系等自愿性措施、环境成本内部化要求及生产加工方法等等。进口国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满足这些环境标准,否则将不予进口,这不可避免地影响了贸易自由的发展。

在绿色壁垒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存在分歧,发达国家认为低环境标准是影响其产品竞争力的一种威胁;发展中国家则将发达国家以自身高环境标准为由限制产品进口视为贸易保护主义。然而,环境标准差异所造成的成本差别,会使低环境标准国家的产品享受不了公正的成本优势,是一种生态倾销,相当于一种暗补。所以,发达国家提出为避免降低环境标准,需将环境成本均等化,具体措施是可以对相关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补偿税,或者对出口产品给予出口退税的优惠;也可以是关税调整,其调整幅度等同于相应的环境费用,但这些措施应当排除贸易保护主义。

2、多边环境协议

在200 多项多边环境协议中约有20 多项包含与贸易有关的内容,目的是通过使用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环境,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国际贸易。比较重要的和贸易自由相关的多边环境协议包括以下几项。

(1)保护臭氧层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 年),本公约虽然没有明确的贸易条款,但是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臭氧层的进一步消耗。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设法阻止向非缔约国出口生产和使用受控物质的技术,也不应该为了向非缔约国出口可便于促进生产受控物质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向它们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二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87 年),其中制定的贸易限制措施对臭氧层的保护起了很大的作用,从效果来说,其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已签署的多边环境协议中最成功的一个。

(2)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 年),本公约没有直接的贸易限制措施,但是缔约国实施公约的行动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二是《京都议定书》(1997 年),本公约规定了温室气体减排政策,从而影响国际贸易。

(3)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 年),该公约规定通过贸易许可和配额制度,调整某一动植物物种的贸易;二是《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年),该公约没明确规定贸易措施,但是通过公约的一些条款设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义务,从而达到影响国际贸易的目的;三是《生物安全议定书》(2000 年),其中的提前知情同意权程序使得进口程序更加复杂和繁琐,审批的时间较长,一般为270 天,但赋予进口缔约国为保护生物安全很多的权利;四是《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公约本身没有贸易措施,但是规定了促进可持续有管理来源的热带木材贸易,从而影响国际贸易。

(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多边环境协议。一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 年),公约限制危险废物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间的进出口贸易。二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出口危险化学品信息的要求以及需要事先获得进口国同意的条件。三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进出口进行了限制。

三、贸易自由体制中的环境保护

1、WTO 体制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 年1 月1 日,是1947 年诞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延续和发展,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全球经济贸易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现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削减乃至取消成员国关税和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而促进世界贸易的自由化。首先,WTO 是一个协商的论坛。实际上,WTO 是各国贸易部长们去协商讨论他们彼此面对的贸易问题的地方。WTO 本身诞生于协商之中,并且WTO 所做的一切也是协商的结果。其次,WTO 意味着一套贸易规则。这些规则的核心是WTO 协议,这些文件为国际商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这些规则是由各国政府协商和签订的,目的是帮助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的生产商、进出口商做生意,同时也使各国国家实现社会和环境目标。最后,WTO 能够帮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国际贸易经常涉及相互冲突的利益,经过艰难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也需要解释。解决这些分歧的最和谐的方式是通过建立在一致同意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中立程序。

贸易自由,是WTO 追求的目标。国际贸易的发展能够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福利,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污染的跨国移动,从而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基础。因此,贸易和环境的关系也是WTO体制必须直面的问题。

WTO 贸易体制下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系列的例外原则。例外原则是指WTO 允许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的时间或空间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所承担的某项或多项WTO 规定的义务。GATT 第20 条一般例外中的(e)款“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g)款“为养护可利用的天然资源”的规定正是处理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关键性规定,被称为“环境例外”。1996 年的“海龟案”是WTO 争端解决机构受理的和环境有关的案件。美国根据其国内法《濒危物种法》对海龟实行保护,规定禁止进口使用伤害海龟的方法捕获的虾,1996 年起向美国出口必须证明使用了海龟逃生装置,这一规定被印度等各国申诉。此案历经波折,最终认定美国败诉,但是认可各国可以自由确定环境政策。
2、欧盟体制

1957 年,6 个欧洲国家签订罗马条约,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目的是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济同盟。从那时候起,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条约修订版,例如《单一欧洲法案》(1986 年)、《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2 年)和《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 年)。这些条约在成员国之间创设了一种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这一法律体系比任何其他主权国家所建立的法律体系都要走得更远。因为,欧盟的立法能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的公民。除了经济以外,这种政治联系的加强也成为欧盟的重要政策之一。

欧盟是一个地区贸易联盟。在欧盟的贸易协定中,广泛地融合了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标准,而且这些标准都是按照最高的标准制定的,每个要加入欧盟的国家不得不调整它们的标准以符合欧盟的标准。欧盟允许成员国禁止进口其他成员国的商品,允许其对贸易施加更高的限制标准,但这一限制要与对健康、安全或环境的威胁成正比。

1997 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欧洲共同体的目标,从而使高水准的环境保护成为它的一个绝对优先考虑的要素。为了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欧盟甚至努力把对环境的关切与其对外关系和贸易政策挂钩。它尝试关注发展更强有力的全球环境合作,以及更好地平衡贸易自由规则和多边环境保护条约之间的关系。2002 年的第6 次环境行动计划为欧盟设置了环境保护的优先领域,即气候变化、自然和生物多样性、环境和健康、自然资源和废物管理。并且列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促进环境立法的实施、市场和公众的参与以及敦促其他区域性组织的政策更加关注环境保护。

随着环境政策的发展,可供利用的环境工具的范围也扩大了。欧盟在保证区内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但采取了环境立法的手段保护环境,而且还采取了金融和技术工具,例如生态标签、欧盟的环境管理和审计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监测标准。

3、北美贸易自由区体制

北美贸易自由协定是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于1992年签订的贸易自由协议,1994 年1 月1 日生效,它是把环境议题纳入贸易自由协议中的最早协议之一。

北美贸易自由区中的贸易与环境协调法律框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北美贸易自由协定》(NAFTA)对环境和贸易的协调,二是《北美环境协作协定》对环境和贸易的协调。

(1)《北美贸易自由协定》(NAFTA)对环境和贸易的协调。《北美贸易自由协定》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以一种环境保护和保存相一致的方式推动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北美贸易自由协定允许成员国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采取环境措施对贸易施加影响。一是NAFTA 直接规定了标准条款的情况。其第7 章第2 节规定了卫生和控制措施,允许成员可以采取严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检疫措施(SPS),可依照第715 款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这样,就赋予了成员国自行设立环境保护标准的权利,包括允许成员国采取比国家标准更高的环境标准,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影响。二是NAFTA 承认多边环境协定的情况。NAFTA 第104 条第1 款规定,当北美贸易自由协定和多边环境协定中的贸易条款不相符合时,多边环境协定中的义务“在不相符合的范围内优先适用,假若成员国有多种同等有效又合理的方式来遵循这些义务,成员国等应选择其中最不违反NAFTA 其他条款的方式”。这样规定使其三国可以有效利用多边环境协定而不受北美贸易自由协定的影响。

(2)《北美环境协作协定》对环境和贸易的协调。《北美环境协作协定》是《北美贸易自由协定》的附属协议,该协定规制涉及环境对贸易的影响问题。因为《北美环境协作协定》是在《北美贸易自由协定》通过后协商的,并且成员国一致同意不再对《北美贸易自由协定》作任何修改,所以《北美环境协作协定》很难对环境—贸易关系做出根本性的变革。

总体上,《北美环境协作协定》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立三国间的环境合作框架。例如建立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这一部分为北美贸易自由成员国设定了广泛的环境合作议程,并且列举了它们所面对的生态挑战。二是建立了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如果该协定任一成员没有有效履行环境法,其他任何成员都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北美环境协作协定》第1 条列举了该协定的十项目的,主要有促进可持续发展,防止污染的鼓励政策,提高环境法律和政策遵约程度,促进在环境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履行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和透明性;第3 条规定了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水平,即“每一方应确保提供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应当努力继续完善法律法规”。

4、亚太经合组织体制

创设于1989 年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合作论坛,也是亚太地区最高级别的政府间经济合作机制,总部设在新加坡。亚太经合组织通过非约束性的承诺与成员的自愿,强调开放对话及平等尊重各成员意见,致力于促进亚太区内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成长、合作、贸易、投资。

亚太经合组织在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并把可持续发展设为论坛的主题之一。亚太经合组织通过领导人经济展望声明和宣言的方式,表达对环境问题的关切,主要的声明和宣言如下。

(1)1993 年领导人经济展望声明。声明中说“保护我们的空气质量、水和绿色空间以提高我们的环境,管理我们的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以确保可持续增长,从而为我们的人民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未来”。这一声明首次授权APEC 开展可持续发展工作。

(2)1994 年领导人经济展望声明。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议题中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分享了《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的精神,重申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内支持在经济决策过程中更多的考虑环境因素,并把环境保护纳入亚太经合组织制定的政策和工作小组任务中去。会议通过了《亚太经合组织经济和发展一体化原则框架》(Framework of Principlesfor Integrating Economy and Development inAPEC),提出了贸易和环境原则,即成员国经济应该支持多边的努力以使贸易和环境政策相互支撑,并且和《里约宣言》的第12 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原则协调一致。

(3)1997 年领导人经济宣言。宣言中说“取得可持续发展是亚太经合组织的核心使命”,为此,大会通过了三个行动计划,即《海洋环境可持续行动计划》、《亚太经合组织可持续城市行动规划》和《亚太经合组织清洁生产战略》。这样,有关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次级议题,即海洋环境、可持续城市和清洁生产被纳入经济技术合作的优先议题之中。

(4)2012 年领导人经济展望声明。声明重申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几十年来环境形势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观,强调需要继续努力采取措施以保护自然,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并且列出了需要重点关注的五大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可持续水管理和跨境水域、跨境空气污染和气候变化、支持绿色增长。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全球或区域经济贸易发展中,环境因素获得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了相关国际法制关注的重点,这不仅体现在多边环境协议中,而且体现在各种自由贸易协定中。第二,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协调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间关系的指导原则。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不但要维持代际平衡,而且要维持全球成员间的平衡,即国家间的平衡。如果贸易的发展建立在损害它所直接或间接依靠的环境资源的话,这种发展就是短期的发展。世界环境的恶化会影响许多人的生活,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第三,可持续发展需要统一的贸易环境保护法,以处理和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如果以分散立法的方式,会对一致性的管理造成困难。因此,在现实允许的范围下,应该把和贸易相关的环境保护问题统一到单一的立法中去处理。法律越统一,整体管理越方便。同时,统一立法也会有助于减少相关法律间的漏洞、重叠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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