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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零售业“走出去”背景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对策探讨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9-11-05  
一、我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相关研究

1986 年,学术界认为沿海开放城市的商业应当是广义上的商业,是包括外贸、内贸在内的大商业,开放城市应该走内外贸一体化的道路。1 这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学术界首次提出“内外贸一体化”。20 世纪90 年代初, 有专家提出内外贸一体化的思路。2 1998 年,需求不足,商品销售困难,“内外贸一体化”又受到学界的重视。此后,学术界从单纯的国内贸易考察转向内外贸一体化的综合分析。汪素芹(2002) 认为跨国零售集团采购会是实现内外贸一体化的重要形式。3 2003 年3 月,组建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把内外贸管理统一起来。2003 年10 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的要求。

沈丹阳(2004)认为,所谓“内外贸一体化”,应该包括企业内外贸经营的一体化和国家对内外贸实施管理的一体化两个层面,实质是内外贸经营与管理体制的一体化。从商务部的职能上看,我国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了内外贸一体化。而内外贸经营一体化是企业行为,需要政府引导并创造适宜的环境。4 王先庆、林至颖(2012)借鉴日本式综合商社内外贸一体化流通模式和美国式国际化经营的商业连锁集团模式,提出构建中国式跨国商贸集团,以贸易为主体,使跨国商贸集团和产业集团密切结合起来。起步阶段应集中在亚太经济发展状况较有市场潜力,与我国政治经济稳定的发展中国家。5

总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从顶层设计上逐步消除内外贸联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制定了一系列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内外贸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大进展, 但是,针对零售业“走出去”的路径和形式的深入研究和系统思考还不够。

二、中国零售业“走出去”与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关系分析

1、我国内外贸市场的割裂不利于大流通、大市场的形成, 影响我国流通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影响“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内外贸都属于我国流通产业范畴,流通过程具有价值实现和价值增值的功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定位“流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但是,长期以来,内外贸市场分割导致外部市场受国外现代化的高效物流体系、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等制约,对外流通很难发展。6

2、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确立在海外市场的“商业存在”是我国事关全局的战略选择,有助于服务贸易平衡,能更好地支撑中国流通业参与国际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零售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因起步晚,仍然存在着各种不足。7 美国“沃尔玛”一直是全球零售业的巨头,它的市场没有国界的障碍, 内外贸完全融合在一起。因此,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确立在海外市场的“商业存在”,具有重大的意义。近年来,我国货物贸易一直保持顺差,而服务贸易一直存在逆差。在服务贸易中,逆差最大的项目是运输和旅游,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以及其他商业服务则保持顺差。零售业统计在“其他商业服务”项目中,因此,零售业“走出去”能够创造更多的服务收入,有助于我国服务贸易的平衡。使中国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逐步掌控海外的主动权、主导权,改变我国在全球价值链的被动局面。

三、我国零售业“走出去”与内外贸一体化协同发展的路径设计

《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深化专业化分工,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加速发展。8 零售业“走出去”可以助推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进而推动我国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变。基于这样的分析,本研究提出在中国零售业“走出去”背景下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使生产性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与先进制造业内外贸联动发展模型,如图1。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能够节省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为消费者提供便利。连通国内和海外的物流配送流程,采用现代物流技术和现代物流管理手段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物流速度和质量,对内外贸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保证。从微观上,零售商需要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实行战略合作,集团运营模式,才能实现流通主体的内外贸一体化。结合最近几年来我国大型零售业“走出去”的单打独斗,目标分散,难以形成竞争优势的实际情况看,我国零售业战略联盟应该利用比较优势,率先进入已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构建“内外贸一体化”的体系,涵盖自国内生产至境外消费的全部产业链;反之,也覆盖自国外生产至国内消费的全部产业链,从而实现协同集聚效应和价值增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站稳脚跟后再向其周边国家或地区辐射,直至建立全渠道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模型见图2。

我国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的规模和经济状况为零售业“走出去”提供了空间选择。目前,我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2 个,涉及20 个国家和地区,这些自贸协定都已经生效。协定国家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近邻,也有远邦,经济上与我国能够互利共赢。

自贸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和服务贸易协定。前者主要针对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后者主要针对双方开放的服务领域及市场准入条件。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我国和自贸伙伴国除极少数产品不进行关税减让,进口关税仍然适用最惠国关税外,在符合原产地要求的前提下,绝大多数产品将相互实行零关税或优惠关税。这样,双方产品在对方国家市场上可以提高价格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由此可见, 自贸协定为我国零售业“走出去”提供了政策优惠。我国零售业战略联盟应深入调研,有选择、有步骤地进入自贸协定国或地区。

四、基于自贸协定的中国零售业海外市场准入分析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形式。为推进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需要专门分析与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国家在批发和零售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以及物流配送(速递业务)业务中的服务贸易项目承诺。因为,只有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允许我国企业在其境内开展这三项业务, 我国零售业联盟才能走入目标市场。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指服务贸易协定下具体承诺表中包括数据包交换、电子邮件、互联网和局域网服务、数据线路交换、传输服务、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移动通信服务等支撑跨境电子商务的服务项目。物流配送(速递) 指服务贸易协定下具体承诺表中速递业务, 这是支撑电子商务运行的基本保证, 是承诺表中比较具体的服务项目。为了更好地说明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目标市场的选择, 下面就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有关的市场准入进行逐一分析比较。表1 中分别用(1)、(2)、(3)和(4)代替上述服务贸易的四种形式。

从表1 看出,我国签署的9 个自由贸易协定所涉及18 个国家或地区中,对“批发和零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和“物流配送(速递)”三个服务项目,都对中国“自然人流动”方面进行了限制。但是,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基本上没有限制,对“商业存在”方面,有些国家设立了准入条件,有些国家没有限制。

因此,我国零售业“走出去”进入这些目标国家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务需要满足“商业存在”限定的开设实体店(铺)的条件,而为其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配送(速递)”系统方面障碍很少。这就为我国零售业借助“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配送”体系走入自贸协定国家和地区,开展内外贸一体化创造了条件。

五、中国零售业“走出去”背景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对策

我国零售企业战略联盟“走出去”到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市场,参与全球价值链竞争,需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1、从宏观上,政府应进一步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零售业“走出去”给予融资支持和风险保障

2012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若干政策鼓励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对外贸易,并针对制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海关、质检、税收、外汇、支付和信用等六项措施加以解决。从2012 年开始在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广州等地试点新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取得成功,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跨境通”电子商务平台2-3 天内即可完成消费者在平台上订购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和高档箱包服饰等业务。重庆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平台上开展一般出口、保税出口、一般进口和保税进口四种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2014 年7月,海关总署全国统一版“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启动,该系统提高了通关效率,减低了企业成本。由此可见,政府已在国内零售领域,引导网络零售和传统零售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在外贸领域,着力突破不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外贸监管环境,推动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与国际对接。下一步,需要政府配合大型零售业“走出去”,积极与走入的自贸协定国家或地区政府磋商,减少对我国零售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技术、人员及商业存在方面的市场准入障碍,为以大型零售业为核心的内外贸一体化全流通渠道铺平道路。

零售业海外投资风险高,融资难度大,政府应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应给予出口信贷优惠贷款支持,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设立项目贷款进行专项融资。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融资为零售业联盟“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针对具体的投资对象国和投资的项目,中国信保公司应该与我国“走出去”的零售企业战略联盟逐项磋商“海外投资保险”的授信额度、险别范围及赔偿,以防范信用风险,促进商业模式国际化。

2、从中观上,以零售业“走出去”为核心,构建大型商贸集团战略联盟

2004 年7 月,商务部确定并正式公布了我国拟重点培育的20 家大型流通企业集团,这20 家“零售国家队” 是我国内外贸一体化的重要微观载体。然而,这些国家队未能如愿“走出去”,当时支撑流通业发展的物流配送体系不健全, 电子商务刚起步, 零售业形不成竞争优势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经过十年的发展,在国内市场上,与“引进来”的外资零售业竞争中, 我国零售业逐步成熟并发展起来,支撑的物流配送体系基本成熟,电子商务更是发展迅速,国内相对统一的大市场、大流通格局基本形成。此时,我国零售业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产业链的核心,具备了携手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企业战略联盟,“走出去”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参与全球价值链竞争的能力。联盟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新建等形式建立,在联盟中需要明确运营模式、各方权利与义务、收益分摊机制等。

3、从微观上,“走出去”的零售业应在国内和自贸协定国两头扩网,建立内外贸一体化的国际市场营销网络,构建内外贸联动新体制

2012 年,华为、海尔等一批龙头企业借助国际营销网络实现了快速发展,占据全球领先优势。但是我国大型零售企业走出去还比较少。因此,我国大型零售业应借鉴华为、海尔的经验,具体分析拟进入自贸协定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消费行为、地理环境等,结合自身优势,延长贸易链条,扩大品牌产品以及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提高经营效益,进而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跨国公司。在国内,应充分利用内外贸均涉及的展会平台,推动内外贸的联动发展。

总之,根据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现状,依托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零售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协同“走出去”,到与我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可以创造集聚效应,延长双向产业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从而带动我国制造业产品贸易,助推制造业升级。这种商业模式的实施还需要做很多具体工作, 比如,双边国家的监管政策、联盟伙伴的选择、成本核算、盈利模式及利润分配、目标地选择、“商业存在”的设立以及劳务的输出等。还有,需要我国政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与自由贸易协定国家谈判,放宽对我国批发和零售业、电子商务业和物流配送业建立“商业存在”实体以及“自然人移动”的准入条件,这样才能使这种商业模式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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