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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8-23  

摘要:我国已是国际市场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我国应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本文从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出口企业低价竞销、“非市场经济地位”等方面分析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现状找出解决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反倾销 现状 原因 影响 对策

一、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的增长,对外贸易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我国也是国际市场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世界贸易组织于2006年5月公布的数字显示,2005年下半年,世贸组织成员共发起了69起反倾销调查,其中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就有33起。欧盟自2006年10月7日起对我国皮鞋正式实施的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关税,使得温州皮鞋在之后“广交会”上的订单数量锐减了三至四成之多,而中国彩电企业1988年在欧盟遇到的反倾销事件,导致中国企业丧失全球1/4的彩电市场达15年之久。

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外国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被执行反倾销措施的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首先,发起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从地域上看,对中国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加。1988年以前,仅有美、澳、加和欧盟四大发达国家和地区,但此后,对华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多,现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其中不仅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度和欧盟对我国的反倾销呈高发态势。其次,产品范围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涉及服装、鞋类、动物商品、蔬菜、加工食品、矿产品、化工商品、塑料制品、皮革、纸浆及纸张、纺织品、玻璃及陶瓷制品、基本金属、机电设备、车辆、仪器、其它工业制成品等,近年来一些技术产品也开始遭到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国外此消彼长的反倾销指控,是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严重威胁。

二、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一)滥用反倾销作为排斥国外产品保护本国产业的最佳办法

1、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随意立案,认定构成倾销后采取的临时措施往往致使我国产品丧失打开市场的良机。

2、对我国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待遇,任意选用的替代国价格使我国产品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被裁定较高的反倾销税率。

一些国家对我国使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歧视待遇短期内很难有所改变。1999年中美在达成中国加入WTO协议时,规定自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美国可以在15年之内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欧洲虽然于1998年通过理事长会议正式把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并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等国家不会主动对我国放弃使用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

(二)出口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态度认识不足

1、中国一些出口企业错误认为应诉与否结果一样,或认为应诉代价过大、得不偿失。

我国某些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经济体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业注重短期利益、高额的诉讼费、政府监管弱化等,企业在应对过程中总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应对措施不力或不到位,这对于赢得反倾销的胜利会大打折扣。

2、还有一些企业抱侥幸心理,企图借其它企业应诉之功而享免罚之果,结果形成国内同行大家都不应诉的局面。

3、一些企业虽然在认识上和行动上开始重视反倾销的应诉,但对于国外的不利判决反应消极。

大多数企业放弃上诉的机会,没有充分利用进口国有关法律和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很好地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国家尊严。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16.5%的反倾销,为期两年。如此不公正的判决尽管引起国内企业的强烈反弹和国外密切相关的企业的不满,但国内鞋企应战不乐观,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业中, 参加起诉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业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大部分出口企业仅仅把自营权当作替代外贸公司做外贸的优惠,满足于把产品销售给国外进口中间商来获得出口额。他们往往靠低价竞争来获取国际市场竞争优势,但在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后很容易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极易被进口国认定为产品倾销,最终有可能再失去市场。

(四)反倾销预警机制不够完善,预警时间出现时滞。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信息闭塞,其信息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渠道,对产品在国外市场的最新反馈出现明显的滞后。这样导致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对其产品在国外市场遭遇反倾销情况的获悉,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信息传递,没有主动开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发出反倾销预警的时候,国外对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已迫在眉睫,这是因为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案都规定了应诉的期限,尤其是从调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时间。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业的反倾销应对中作用有待加强

对整治国内市场的立法方面缺乏惩治的力度,虽然我国的相关职能部门在法规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如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内的竞相压价进行约束和打击,对容易导致国外反倾销的出口行为有所遏制,但对于反倾销涉案企业的不应诉、不积极应诉的做法打击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法规对这些出口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惩罚,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倾销涉案后,我国在对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和影响不够,不利于企业的应诉和胜诉。

(六) “中国威胁论”的负面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中国正在越来越多的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暗怀戒心,视我国为潜在的威胁,在世界范围内散布“中国威胁论”,对我国极力防范。之后,“中国威胁论”逐渐蔓延到发展中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右派,对华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国威胁论”,大肆渲染中国产品的危害,甚至视中国产品的到来是“经济侵略”。因此,许多国家在这种谬论的鼓噪下,为阻止中国产品的进入,往往将反倾销作为重要的防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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