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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如何开展设计监理工作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6-24  
 1 推行设计监理的重要意义。

  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处于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决定了项目实现预定功能的深度及其社会经济价值是否科学合理。设计监理应当成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特殊地位及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1.1 有利于为当地建设项目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笔者在设计监理实践中就遇到了该类问题。在某城市道路建设的决策中,当地政府因城市规划、环境整治和经济发展需要,有意在建设环湖道路的同时也建设环湖截污干渠。

  在两项目的早期决策阶段,为节约土地资源,提出过以环湖道路为载体建设环湖截污干渠的思路,也就是将环湖截污干渠放在环湖道路下实施。经我们从技术经济角度作深入论证分析后,认为两项目应分开并行建设,并确定了实施的安全间距,从总体上解决了两项目建设在资源共享、工程质量和工期上存在的巨大矛盾。

  据此,设计监理工作不能只局限于对设计工作本身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应该对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深入研究,理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根本旨意,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研究深度不够的部分进行补充和矫正,为更好地开展后续设计工作奠定基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项目设计的主要技术基础资料,它圈定了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指标和预定功能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深入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且吃透其精髓,方能提供有价值的咨询意见。

  1.2 有利于为业主减轻管理负担,并把好项目投资效益关。

  从业主的角度来说,投资项目的目的就是以合适的投资额为基础,获得尽可能高质量的项目实体产品;而设计质量对此起着决定性作用。为此,业主往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去协调各方面关系,以获得尽可能详尽和完整的设计基础资料,从根本上减少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全而导致的设计变更和对费用控制的难度。作为设计监理,在这方面不仅可以协助业主完成不少工作,而且在减轻业主负担的同时,也能真实地了解许多项目的背景资讯,有利于设计监理工作的开展。设计监理的重要作用就体现在,通过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详尽全面的研究,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可以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深入的技术经济性、安全与功能等的多维比选;对项目概预算尤其是概算的审核提出真正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严格把好项目投资控制关。有资料表明,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影响远超施工阶段。由此可见,设计监理制度的推行是非常紧迫和必要的。

  1.3 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设计质量。

  实行设计监理制度,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提高项目的设计质量。有关资料表明,在出现质量事故的建设工程中,由于设计缺陷或设计错误所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居各种原因的首位。设计监理从不同于设计单位的角度审视项目设计,为优化设计和提高设计质量创造了条件。设计质量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设计文件符合各设计阶段规定的设计深度,设计文件内容完整全面、图面表达清晰、图文逻辑顺畅、图意前后连贯;另一方面是设计文件中的概预算文件编制科学合理,既不含水分又具有适当的弹性,既与客观情况相吻合又具有预见性。业内一般不完全认同后一方面是设计质量的组成部分,但笔者认为:概预算文件本身编制的质量及对项目投资大小的控制,是项目总体设计质量的本质属性之一,是不能被割裂的。

  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仍将继续处在规模推进工程建设的阶段。这一国情告诉我们,实行设计监理制度是节约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比施工监理制度更具现实意义的监理制度,早实行比晚实行好。

  2 明确设计监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设计监理合同对有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拟定,应按照详尽清楚、全面完整及对等平衡的原则。这是合同双方能否很好履约的重要保证。

  众所周知,由于没有设计监理规范作为依据,而其他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可供借鉴的价值有限,甲乙双方自然而然就必须倚重设计监理合同开展工作。若在设计监理合同中对工作内容的拟定不详尽清楚;加之一般情况下,业主总是按照委托施工监理的惯性思维,要求设计监理单位承担过多的监理义务,这样很容易使双方产生矛盾和分歧,从而干扰和影响监理合同的顺利履行,甚至不利于保证设计监理工作质量。

  此外,明确设计监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有利于设计监理配合设计单位开展工作。在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必须明确有关设计监理所承担的协调职责和工作内容的相关条款。否则,针对某些具体工作,设计方要么可能产生依赖思想,要么可能拒绝监理。一般来说,设计监理合同对设计监理义务的设定应该分设计阶段详细列明。

  以两阶段设计监理为例,可分为:设计文件基础资料收集阶段、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

  本次设计监理的实践表明,设计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主要包括业主与设计单位之间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至于设计监理对项目外围的协调工作,从实践来看,完全不承担是不可能也是不合适的;协助业主完成部分对外协调工作,有利于设计监理从全局和整体把握项目的设计脉络,对设计监理工作的开展是非常有利的。清楚详尽的设计监理合同,可以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推进,减少推诿扯皮及合同争议。

  3 设计监理组织机构的设置。

  由于设计监理与施工监理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简单地套搬施工监理的模式来组建监理机构是不合适的。根据设计监理的工作特点,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可分为全驻地型和部分驻地型两种类型。所谓全驻地型是指,设计监理单位根据项目业主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派驻设计监理合同中的投标人员,在合同约定的设计周期内全部到指定地点驻地办公,以方便开展设计监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形式。

  所谓部分驻地型是指,设计监理单位派驻部分人员常驻项目指定地点;而其余人员则根据设计监理工作的需要,阶段性地来项目驻地开展设计监理工作的形式。

  全驻地型适用于设计监理单位在项目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承担项目较多或项目在其公司注册地的情况,适用于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可供及时调配的项目。部分驻地型适用于设计监理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承担其他项目较少,监理人员不能长期和全部驻地办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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