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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9-11-06  
摘 要: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所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发展十分迅速。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不够完善,文章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改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制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改进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所募集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较,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其收益的范围以及确认标准问题历来存在争议,但由于收益范围的界定又在相当程度上关系到收益的分配方案,影响各方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要加以明确。本文就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进行探讨。

    1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1) 基金资产变现问题。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为了换取收益分配所需的现金,必须在之前大规模的将股票等证券资产进行变现。在股票的大幅卖出和买入过程中,不但存在比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需要较长时间完成建仓,有可能错过市场机会,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损失。这部分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影响了投资收益。尤其当处于一个持续的牛市中时,为了分配收益而变现资产所造成的损失会更大。作为一种法规政策,我们认为目前强制要求基金以现金形式分配不低于90%的净收益的规定是不足取的。事实上,基金每年较为集中地变现证券,已经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2) 现行的收益分配政策忽视了基金投资者再投资渠道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股利分配理论,当且仅当公司收益用于再投资的回报率小于分配给股东后股东再投资的收益率时,股利才应分配给股东。

    也就是说,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基金若有好的投资机会,则应当暂缓分配,若无合适的投资机会,则将收益全数分配给基金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凭借其资金优势、专业技术和信息优势以及政府对它的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在一定时期内能获取超过普通投资者的超额利润。因此,对基金投资者而言,将投资收益继续交给基金管理人再投资是较好的选择。但是,由于现有的试点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基金投资者不能象投资开放式基金一样以净资产值向基金管理人申购新的基金份额,同时在二级市场上,基金价格却因人为炒作因素溢价幅度过高,偏离了其投资价值区域。所以,强行规定将基金收益90%以现金形式分配,在目前市场条件下使基金投资者失去了将投资收益再投资的一个较佳渠道。

    3) 基金收益分配的规避问题。大多数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收益分配问题上一直都表现的不够积极,即使有大的收益分配政策出现,都配合和服从于“基金净值归于面值(1元)”持续营销的需要。而且不少基金都通过基金分拆这一办法来达到规避基金收益分配的目的。假如某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某个基金投资品种原先的每份净值是2元,在基金份额分拆后,将原先的每份基金变成两份以后,其拆分后的每份净值就变成了每份1元。根据基金收益分配的条件可知,该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不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了。

    2 如何改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制度  1) 适当放宽对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的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的品种多种多样,其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类型各不相同,不同类型基金的投资者对现金收益的要求也有区别,投资于收益型基金的投资者希望每年都有稳定的现金回报,而成长型基金的投资者则着眼于基金资产的长期增长。所以,作为规范所有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宜对基金收益的分配政策“一刀切”,规定过死,而应当有一定的弹性,为不同类型基金的高效、合理运作留下相应的政策空间。

    2) 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基金产品时,应根据基金产品特性拟订相应的收益分配条款,使基金的收益分配行为与基金产品特性相匹配。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带有分红条款的基金产品时,应当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3) 基金公司在上报产品的同时,要在基金合同以及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以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基金合同以及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应该约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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