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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与行业融合实践性教学模式研究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9-11-05  
经济发展以及全球化推进使得人们对于懂经济、知法律的复合型高层次经济管理人才需求越来越大。为了能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真正达到人才需求与人才培养的零距离,我国普通高校经管类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中都开始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等因素,将本专业设置方案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将人才培养定位为应用型,即培养学术加实践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这里经管类专业是指与经济以及管理有关的所有专业,诸如: 经济学、会计、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工程、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商管理等。但是由于受到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我国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在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模式中都存在诸多弊端,课程改革迫在眉睫。目前,国内外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开始重视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都开始将与经济有关的法律课程设置为本专业的核心课程,并把该课程统称为《经济法》。2000 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 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结构及主要教学内容改革研究”课题组,对《经济法》这门课程的性质进行了阐述,最终这门课程被认定为经管类专业核心课程。《经济法》课程的开设为我国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培养懂经济、懂法律人才,并将法律应用到经济建设实践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其还只是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即教师讲授为主,并没有充分让学生参与其中,而且与行业现状存在较大差距,没有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研究,将教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学校与行业高度融合,发挥实践性教学特点,促使我国普通高等教育经管类专业可持续发展,最终为市场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做出贡献。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学科特点分析
现阶段为了提高经管类学生在经济与法律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我国乃至世界诸多本科院校经管类专业几乎都开设了《经济法》这门课程,并且都把这门课程设定为其专业的核心课程。该课程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名称有所不同,例如,美国高校一般将其统称为《商法》,我国香港地区则统称为《香港商业法》,但是从本质来看该课程的设置内容基本相同,并没有出现本质区别,其设置的目的基本都是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从而促使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一)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存在本质区别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经管类专业在课程设置中大多都开设了《经济法》这门课程,但是各高校在课程设置以及教学内容选择认识上并不统一。有些学者认为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名字来源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是法学专业向经管专业衍生的产物,因此在教学目标设置、教学内容选择甚至教学方法应用都应当参考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标准[1]。笔者认为,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经济法》课程存在本质区别,主要包括: 教学目标、学科设置、课程体系、教学设计、教育对象、教学方法等方面。因此笔者将主要针对教学目标以及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进行分析。第一,教学目标方面。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为要求培养学生能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则被表述为以社会培养懂经济、知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针对经济管理岗位需求,并且以学生岗位需求为导向,开发并设置这门课程。因此,法学类《经济法》课程更注重带有公权力的市场规制与宏观调控的约束,而经管类《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市场经济中对于平等民事主体的保护。第二,教学内容方面。法学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与市场规制以及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例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等。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教学内容涵盖了与经济有关的所有法律,其中包括: 法学基础理论、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知识产权法以及诉讼法等。因此,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存在本质区别,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范围更加具体明确,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范围则更加广泛。第三,教育对象方面。法学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主要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经济法》课程只是其所学法学专业课中的一部分,并没有对于其他学科的涉及。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育对象则是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其所学专业并不是法学,而法学只是其所学专业的一门课程,与其所学专业的关联性并不明确。第四,教学方法方面。由于法学类专业的法学课程学习延续性,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偏向理论教学模式,采用的教学方法也较为单一。但是由于经管类专业的专业特点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单一地讲授理论知识,而是要充分将本课程与其他专业课程相结合。正是由于二者差异,促使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在教学中应当充分体现出其实践性的特点。
( 二)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如前所述,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法学类专业《经济法》相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笔者就多年教学经验来看,可以将其实践性细化为: 范围广、时效强以及内容专。所谓“范围广”是指由于经济法课程内容是“与经济有关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所涉及的法律几乎涵盖了所有与经济有关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民法范畴的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 商法范畴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等; 经济法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税收征管法等; 社会法范畴的劳动法等; 程序法范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等。正是由于本课程涉及范围广泛使得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千篇一律,而是应该根据不同法律的特点、要求以及行业特点来讲授课程,从而增强经济法教学的实践性。“时效强”是指由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法律内容会和国家政策密切相连,国家发展势必会推动新政策产生,新政策产生也将促使新的法律出台。也就是说本课程在授课内容上一定要与时俱进,与新政策紧密相连,从而凸显其时效性。“内容专”是指由于课程内容范围广泛,所涉及法律内容较多,涉及的法系也非常广泛,从而导致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法授课教师都能按照教学大纲讲好每一章内容,也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按照教学计划学好每一章内容。例如,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这一章内容,学生以及教师只有在充分掌握税收有关制度的前提下才能学好并且教授好本章内容。因此这就需要授课教师在充分分析各章教学内容的逻辑性以及关联性后条理的、易化的、通俗的将各章节按照相应的体系传授给学生,从而促使学生能够更加科学、高效的学好课程。如前所述,正是由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范围广、时效强以及内容专等特点使得对授课教师的知识储备以及内容的与时俱进要求非常高,因此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高度了解每部法律的学科特点以及与行业的融合性,从而加强实践性教学,采用不同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促使学生充分掌握每个知识点,与行业要求零距离,最终为学生更好地就业保驾护航。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与行业融合实践性教学模式构建
实践性教学是指将所涉及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活及行业要求有机结合,将专业问题行业化、生活化、项目化、情景化以及社会化,从而指引学生培养实践能力,注重实效体现的教学方法。由于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学科特点,使得教师在授课时应当将法学类与经管类《经济法》课程设置相区别,突出经管类专业学科的特点,将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与行业高度融合,变更为更加实用、灵活、丰富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加学生的参与意识,做到活学活用,真正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应用到经济生活中,减少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风险,成为经济法课程学习的受益者。构建出一套与行业融合并且有经管类专业学科特色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这将大幅度地提高本课程的实用性、有效性。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教学经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的学科特点以及在行业中进行的调研数据,对经济法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
( 一) 明确与行业融合实践性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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