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分析体育权利的概念及内容入手,概括介绍了各专家学者对于体育权利的认识及内容,并探讨了目前高校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保护现状,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大学生体育权利之实现途径研究。
一、体育权利的概念及内容
现代法学的核心是权利,着名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认为法学即为权利之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体育法,也必然会涉及体育权利这一核心概念。体育权利是体育法学的一个基础问题,而具体何为体育权利,其概念界定出现在各种文献中,各种观点均有。比如陈华荣在《我国体育权利概念认识:困境与发展》一文中,对体育权利做了如下界定:“广义的体育权利包括所有在体育运动中产生或与体育运动相联系的权利。狭义的体育权利是指社会认可或法律承认的,人们参与体育活动、参加体育竞赛、接受体育教育、享受体育生活的资格和可能性。”方燕在其硕士论文《体育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研究》中指出,体育权利可分为明示的权利和推定的权利,前者如《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中所规定的优先录取权等,后者则是由宪法等法律所规定公民所享有权利的推定或引申权利。
在众多对体育权利的界定中,笔者认为胡冠佩等在《体育法的权利制度及其完善》一文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部已经颁布17年的法律中的规定来限定体育权利更符合我国的现实状况。《体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了发展权、管理权与参与权三项基本体育权。其中,第二条指出国家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第三条进一步说明除国家自身要发展体育事业外,还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这是体育发展权;第四条则指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此为体育管理权它属于公权力范畴;体育参与权是指权利主体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三种权利中,可以说体育参与权是《体育法》立法之重点向所在,因此除在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明确体育工作应全民参与之外,接着在第二章至第五章中又进一步详细规定了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社会团体中的体育发展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内容。
二、大学生体育权利保护现状
大学生的体育权利应当是一种能力或资格,即大学生依照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参与到各种体育活动和体育事务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大学生的体育权利主要体现在《体育法》第三章的学校体育中,在这一章中,规定了学校应当把体育作为教育的一部分,必须要开设体育课,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体育课和课外活动创造条件;为使学生的体育权利能够实现,学校要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配备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学校还应当建立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制度,加强对学生体质的检测。体育权利实施的主体是学生,体育权利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学生的自主意识,而我们目前的现实是,学生对自己体育权利的认识和重视不够,我曾经问过我所教授的某一班的学生这一问题,知道大学生有哪些权利吗?学生能够回答出我国的教育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但当我问什么是体育权利吗?所有学生的回答都是不知道。由此可知,体育权利在大学生中间仍然是一个新名词。相当一部分学生喜欢体育但不愿意上体育课,因为体育课很无聊,没有自己喜欢的运动,也不会自觉地从事课外体育活动。
体育课只是运动课,却没有学习体育法律法规的课程,包括体育专业的学生在内,都没有意识到学习体育也有法律的保障;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的配备不够齐全,只是用于体育课教学,无法满足大多数学生的课外活动需求;因为学生意识的缺乏,没有学生感觉自己的体育权利受到了侵犯,大部分学生不认为自己有自由选择体育活动项目的权利,而是服从老师的安排,而且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机会很少。要想解决这些缺陷,需要加强对学生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和引导,加强对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管理,转变大学生的体育观念,使他们的体育兴趣与积极性得到提高,从而让学生真正成为推动体育权利实施的主体和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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