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6-21
在电子商务全球化的发展趋向中,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危机也悄然袭来,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屡屡发生,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和此同时,近几年来,建立信用体系作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渐得到了更多部门和企业的关注。各地都逐渐出台了一些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和规范。这些法规的先后出台,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设想和指导意见,在政府立法规范信用征信领域做了一些探索,但这和征信幸捣⒄沟恼?逍枨笙啾仁窃对恫还坏摹T谡餍欧?裥幸档淖既牍芾怼⒋右等嗽钡闹耙底矢窆芾怼⒅匆导际踝荚颉⑿幸当曜嫉确矫嫫?裎?共⒚挥谐鎏ń先?娴墓芾砉娣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电子商务和信用服务都是发展很快的新兴领域,市场前景广阔,从二者的关系看,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电子商务的基础上又很轻易建立信用体系,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再加上电子签章四者相互呼应交叉形成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进行技术处理,就可以建立信用体系,并且该信用体系对电子商务是可控的。于是,整合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或者建立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就成为一种需求,一种目标,一项任务。
那么,电子商务及信用体系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将对信用体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样的影响等等?都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的新问题。
信用体系大象无形
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人们确立了几种基本模式,那就是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和信用保障。在电子商务和网络发展的初期,人们更多地偏重于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如加密、认证等平安办法,都是以技术为核心的。但很快人们就熟悉到了过于依靠技术手段解决电子商务中的新问题存在着弊端,便开始更多地考虑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和技术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那就是从一定意义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创造一种可信赖的商业环境,尤其是和法律制裁相比较,它既是一种“软环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难以具备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会面临技术手段难以解决的交易平安性和便捷性的矛盾。电子商务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假如过多地利用技术手段和行政干预手段对网上交易进行管理,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平安性,但却恰恰限制了网络交易方便快捷的特征,使其优势丧失殆尽。所以,总的来看,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四种主要办法中,信用体系可以说是一种最为灵活且最有可能和电子商务本身实现良性互动的规范模式,它可以无处不在却同时能做到大象无形。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由于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它们可以很轻易地做到无缝连接,这种无缝连接所带来的效率和便捷正是电子商务所必需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们发现,要实现它们和电子商务的无缝连接还是十分困难的。
四种信用模式的利和弊
电子商务作为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假如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提高。比如,买家付款后不能及时得到商品、卖家卖出商品不能保证收到货款、商品质量新问题、网上重复拍卖等等新问题,都难以避免。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主要采取四种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将货款、销售的一方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充足的投资去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这种方式还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新问题。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新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信用模式,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相当于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用于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网站经营模式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货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货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这种信用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零售业的网站。委托授权经营模式是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和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中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平安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四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新问题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非凡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依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克服这些新问题,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包括银行、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信用体系是法律的辅助环节
通过近几年来对于解决电子商务法律新问题的实践,我们发现电子商务的法律新问题虽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在解决办法上,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型摘要:其一,已有成熟的解决方案,只要尽快进行立法或修订法律,就基本可以解决新问题,典型的如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新问题;其二,目前对于该新问题还没有成型的解决方案,需要更多地从理论层面进行探寻,较为典型的有网络的管辖权新问题、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税收新问题;其三,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类,就是即便是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的法律新问题也难以马上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辅助机制的配合,或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的功能。这方面的例子有电子商务的信息平安新问题、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新问题、电子商务的平安可靠保障新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新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这一类法律新问题中,我们看到,尽管相应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但是还有大量的违法行为存在,我国刑法对于信息平安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杜绝危害信息平安的行为,而我们的著作权法也难以使那些“拿来主义者”却步。造成这种“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复杂,既和互联网本身非中心性、虚拟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关联,也产生于网上违法行为的隐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决这种难题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要在立法和修订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辅助机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从各方面杜绝和制裁违法行为。而信用体系的建立就是该法律辅助机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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