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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研究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6-30  
【摘 要】 文章针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难点,提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要加快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进程;设定投入产出比例,加强税收监管;加强财务人员培训,规范企业财务核算。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关键词】 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风险;对策

陕西省安康市北靠秦岭主脊,南依大巴山北坡,雨量充沛,气候温和,农产品资源极为丰富,水稻、玉米、薯类、食用菌、小杂粮等粮食作物遍布各县,狮头柑、樱桃、核桃、柿子、拐枣、花椒、油桐等果蔬富有盛名,党参、天麻、枣皮、茯苓、绞股蓝等名贵药材发展初具规模;蚕桑、黄姜、烤烟、茶叶、魔芋等农副产业发达,与此同时,以这些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也初具规模。但从税收征管角度看,由于农产品收购上点多面广、灵活多变,再加上一些企业纳税意识不强,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控管,行业整体税负明显偏低,成为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难点和风险点。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难点

1、企业自行开具发票,税务部门难以查证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并根据收购发票金额和适用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这种“自开自抵”的方式导致企业随意性很大,企业有可能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非农业产品以及其它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账。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从非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时,在收购发票上却填写为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委托购销中间商进行异地收购后再购进,然后汇总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由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遍布各地,且交易双方大多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控之外,加之购买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给我们的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企业管理混乱,税务部门难以监管

一是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税务人员难以掌握其收购农产品的品种、出售人、收购价格、日收购数量、运输方式、入库、货款结算、收购发票开具等具体情况,无法核实其交易数量、金额和对象的真实性。

二是核算不规范。有的企业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等问题给税务检查造成一定的困难。

3、财务人员不熟悉税收相关政策

实行进项税额核定抵扣办法以来,政策变化比较大,企业财务人员理解不到位,在执行政策时存在偏差。我们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的企业错用公式,将“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误作为“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虽只是一字之差,却是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差别;再如,试点纳税人执行核定扣除前,期初存货所含进项税必须转出。某公司购进蚕茧加工生丝,在计算转出进项税的时候,只计算了库存原材料干蚕茧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却没有将库存产成品及半成品按照耗用的蚕茧数量转出进项税,造成重复抵扣进项税;另外,企业除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外,扣除率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 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 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 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如果企业不了解政策细节,可能会出现少抵扣进项税。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1、加快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进程

农产品生产企业“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 年提出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办法实施以来,确实解决了自开发票的不确定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征管风险,但是目前试行范围太窄,陕西省只在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等几个行业试行。

2、设定投入产出比例,加强税收监管

对于预防和制止农产品加工企业随意扩大投入量、虚增原材料数量,设定投入产出比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税务机关可以对相关行业进行调研,实地调查核实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工艺流程,采集企业三个月以上加工产品的数量与农产品原材料的投入数量,计算出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正常的投入产出比,并参照同行业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同类行业近几年相关指标平均值,设定合理的投入产出比例。税务人员可以根据投入产出比、企业申报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比对,发现异常数据及时进行税收评估或稽查。

3、加强财务人员培训,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一是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完善账簿等相关凭证,必须建立库存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商品成本账,严格履行仓库保管制度,并督促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时入账,做到农产品收购发票、库存明细账与实际库存相符。二是加强点对点辅导。核定扣除办法相对比较复杂,税务机关要对这类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点对点辅导、政策讲解、宣传。要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准确执行核定扣除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程序、准确计算转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和每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依法如实申报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最大限度地降低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隋书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探析. 中国农业会计,2014.3.

2、刘晓凤. 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筹划探析. 人口与经济,2013.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201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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