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家风险对商业银行安全性的影响日益显现。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开放度迅速提高,大批跨国公司涌入国内市场,同时,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不断增加,使得各项业务活动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国家风险管理,这对现有风险监控体系和分析工具提出更高要求。
国家风险的特点与分类
作为银行业风险之一的国家风险,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其居民出于某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偿还外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因国际结算款项、投资收益等汇回受阻,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这种风险是由银行无法控制的因素决定的,通常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等方面紧密联系。
国家风险的主要特点。国家风险与一般商业风险相比,有以下特征
(1)国家风险是和国家主权有密切关系的风险,表现在东道国制定的有关法律、法令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国经营者的一些不利规定或歧视待遇。
(2)国家风险存在或产生于跨国的金融经贸活动中,属于国际之间经济交往的风险。
(3)国家风险是指一国的个人、企业或机构作为投资者或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不可抗拒的国外因素形成的。
(4)国家风险源于东道国的法律和法规有强制执行性,这种风险非合同或契约条款所能改变或免除。
2.国家风险的分类。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政治风险是指境外银行受特定国家的政治原因限制,不能把在该国贷款等汇回本国而遭受到的风险。政治风险包括政权风险、政局风险、政策风险和对外关系风险等多个方面。社会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形成特定国家的社会环境不稳,从而使贷款银行不能把在该国的贷款汇回本国而遭受到的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境外银行仅仅受特定国家直接或间接经济因素的限制,而不能把在该国的贷款等汇回本国而遭受到的风险。
3.国家风险的表现形式。主权国家对于其债务责任或其公共和私有组织的债务决定,往往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债务拒绝,即取消其所有的当期和远期国外债务和资本责任;二是债务重组,一个国家宣布对于其当期和远期债务责任进行延缓或推迟,进而通过对诸如债务期限或利率等的契约修订来放宽信用条款。
商业银行的国家风险评级
商业银行的国家风险评级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对各国的国家风险进行评级,第二层次是根据评级结果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国家给予不同的交易信用额度,并拟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通常,商业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法和内部评级法对国家风险进行评定。
外部评级法。即商业银行直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对国家风险进行管理。目前,全球有一些着名的评级机构定期对外公布其国家风险评级结果,如环境风险信息机构(BERI)的国家风险评级、《欧洲货币》的国家风险评级等。评级机构运用不同的方法将特定国家一系列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整合为一个单独的指标以反映国家风险的高低。
2.内部评级法。银行分析家选择宏观和微观的经济变量和比率开始分析,这些变量和比率在解释一个国家违约概率方面是非常重要的。应用关于国家违约的历史数据考察何种变量最具特征性,以确认一套关键变量,这些变量可显示国家风险程度。主要的考察变量包括清偿力指标、流动性指标、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管理水平指标等。在挑选主要变量之后,一般将国家分为违约国家和履约国家两组。然后,管理者应用统计分析模型判定哪些变量能够在债务重组与非债务重组中起重要作用。一旦主要的变量及其相对重要性或权重被确认下来,就应当对各变量的当期价值进行考察,从而鉴别当前政府负债质量的好坏以及政府贷款申请人的风险等级。
根据现代资产理论,任何一个资产管理者都面临非系统风险和系统风险。对于跨国界贷款或从事国际贷款的银行,其受险资产主要具有非系统的国家风险特性,即受每一特定贷款国本身具有的变量因素的影响。银行国际贷款的另一种国家风险便是系统国家风险,是由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或变量因素而引起的资产损失。经济学家依据上面的逻辑思维,结合计量经济学技术,设计了多种样式的国家风险计量分析模型。目前,比较常见的风险评级模型有:多重差异分析、逻辑分析、分阶段回归分析以及政治稳定性分析等。这些模型的共同特点是在大量历史数据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提炼出最具敏感度的风险评价指标,形成对国家风险的有效估计。在建立指标体系之后,模型提供的算法能够很好地对各指标的变化程度及发展趋势作出整合分析。通常,商业银行对国家风险评级分三个步骤进行:一是建立国家风险评级的宏观分析模型;二是建立国家风险评级的微观分析模型;三是建立专家分析系统。
通过对所有国家各方面情况的综合分析,将国家风险分为A、B、C、D、E五个从高到低的信用等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国家给予不同的额度。一般来说,A级信用等级国家没有额度限制,商业银行可以与其进行任何种类的业务往来,而且在交易量上没有限制,E级信用等级的国家没有额度,商业银行不能与其发生任何业务往来,其他信用等级国家可以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但每类业务都有最高额度限制。国家风险管理的基本准则。有的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仅考虑贷款对象的信用风险而忽视其国家风险,往往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带来风险损失。同时,国家风险与信用风险在风险损失补偿方面也有很大区别。如果纯粹只是信用风险,而交易双方又处于同一法律制度约束下,那么当信用风险发生时,贷出者可以向当地破产法庭寻求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发生国家风险,银行不可能找到一个国际破产法庭使其可以向某国政府索取补偿,则弥补风险损失的手段是非常有限的。这意味着,在向国外投资和借款的决策中,至少包括两个步骤:首先,与一般国内投资和贷款一样,对借款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级。其次,必须评估借款人的国家风险。若借入方信用风险低,而国家信用却处于次级状态,则该贷款不应当执行。事实上,在国际借款或投资决策中,国家风险的考察应当优于对单个的信用风险的考虑,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
2.设定国家信贷风险限额。
(1)对信贷国家设定放款最大百分比。对任何国家的信贷,皆依其可供贷款的资金订立一个固定百分比,限定对任一国家的信贷不超过该百分比。在实际操作时,则依每个国家的风险、政治情况、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与其他因素等,在此最高限额内采取弹性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