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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银行治理机制

来源:www.daxuelw.org  发布时间:2017-09-09  

摘要: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三大组成部分中,法人治理机制是主体,市场治理机制是基础,政府治理机制是关键。

金融自由化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向,由于金融自由化理论忽视了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转换安排,同时也由于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在金融自由化实践中忽视了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因而在金融自由化实践中出现了银行危机.本文拟对金融自由化条件下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和内容进行探讨。

一、治理机制与商业银行治理机制

众所周知,交易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当一种货物或服务等跨过某个技术上可分的界面而被让度时,交易就会发生。由于不确定性,有限理性以及不完全市场和不完全信息等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交易的完整性常常受到影响,交易的成本也有大有小,交易因而常不能满足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如何保证交易的完整性、降低或节约交易成本,使交易能够达到让各方满意的程度并且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活动环境便成为讨论交易和经济主体活动的重要问题。故而,我们可以把一种交易的完整性在其中得到确定的制度安排系列(或契约关系)称为治理机制。由此可见,治理机制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保征交易的完整性、消解交易中威胁共同利益的因素等而自发演进或设计的工具,通过这种工具,交易的满意化得以实现,交易的自发调适得以实现,经济秩序(经济自由)也在这种关系中得以实现。由此,我们也可以把商业银行治理机制解释为商业银行交易的完整性在其中得以确定的制度安排系列(或契约关系)。

二、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目标

依照治理机制——交易的完整性——经济秩序(经济自由)的程式,因而,对于商业银行,也就有了商业银行治理机制——商业银行交易的完整性——金融秩序(金融自由)。所以,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最终目标是使商业银行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通过适应性竞争,成为自发行动的主体,并根据环境的变化实现自发调适,从而导向金融自由或金融秩序。为此,保证交易的完整性非常重要,但重中之重是通过治理机制解决存在的多重委托——代理问题。

三、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内容

交易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交易的完整性需要在治理机制中确定。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演进,社会分工和交易的范围(广度和深度)也不断扩展,因而,交易的治理机制具有多样性。青木昌彦教授在其着作中将交易的治理机制归纳为10种,他认为,不同的交易治理机制在各自特定的交易域可能是替代品而不是补充物,比如,随交易范围的扩展,交易者社会规范治理比个人信息治理更有效,俱乐部规范和自我实施合同治理比交易者社会规范更有效,法制比不受约束的统治者保护或侵犯私有产权更有效:但是,在特定时点或某一相对稳定时期,不同交易域的交易治理机制之间具有互补性关系,即某种交易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或存在性直接或间接地被另一种交易治理机制的存在或制度化所强化。比如,法制的公平能强化道德准则,反之则败坏道德准则,强化声誉和诚信或其制度化能降低监督和实施成本,反之则增加这种成本。因此,青木昌彦教授认为,不同交易域的不同治理机制的策略组合对该域的交易者构成了策略均衡,而各类交易治理机制的策略互补性对不同域的交易者构成了混合策略均衡。并且,这种混合均衡是一种刻点均衡,它随环境和社会生产方式的演进而演进,因而具有动态特征。

青木昌彦教授主要是从制度的类型及其特征的角度来区分交易的治理机制的,据此我们可以了解治理机制及其特征并合理性地维持和设计治理机制。然而,如果能从交易治理的主体或治理的组织形式上来区分治理机制,则能更好地运用激励——约束机制促使治理主体或组织在面临环境或社会生产方式变化时自发行动或自我调适,从而推动治理机制的创新和演进。一般地,我们可以把交易治理的主体区分为市场、组织和政府,因为,市场、组织和政府都是契约关系的集合,都是交易的中介,都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完整性和节约交易成本而存在和设立的。市场自不必说,组织是为了节约市场中存在的庞大交易成本而设立的,在一定程度上,组织运用内部化功能,依靠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纵向或横向一体化)使交易成本降低;而私营部门失灵(或组织失灵)和市场失灵可以通过国家法律和各种规章框架的设立和存在来解决,国家可以通过安排谈判和监督活动以及依靠其强制性来降低私营部门的交易成本或市场交易成本。因此,治理机制既应包括市场治理机制、组织治理机制(法人治理机制),也应包括政府治理机制。

根据青木昌彦教授的理论,我们认为,市场治理机制、组织治理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在各自特定的领域内是替代品,即各自治理机制的优化,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即市场治理、组织治理和政府治理之间,一方的存在和有效都能使其他各方的存在和制度化得以强化。相应地,商业银行治理机制也应包括商业银行市场治理机制、商业银行法人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三部分。商业银行市场治理机制主要包括声誉治理、信号显示治理与退出治理机制等,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机制。市场治理机制在于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市场等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商业银行及其经营者、商业银行的客户等,从而消除或减轻委托代理问题及其产生的交易成本。商业银行法人治理主要解决商业银行法人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及其相关的交易成本,它包括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安排、内控制度的安排、风险管理和危机处理的安排,目的是为了激励和约束商业银行内部的利益相关者、减轻和消除商业银行运行的风险性。商业银行政府治理机制包括政府法规和监管治理,目的在于对商业银行和市场的失灵进行治理,从而降低其中的交易成本。

在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三大组成部分中,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机制是主体,商业银行市场治理机制是基础,商业银行政府治理机制是关键的支持系统(政府治理机制既不是无形的手,也不是失灵的手,而是轻轻推动的手),因而,它们具有互补性。美国金融自由化的经验证明,单靠市场并不能消除金融恐慌和金融危机,因而需要政府的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和银行安全网在一定程度上能消除金融恐慌,却不能消除金融危机,因而需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建立起一种治理机制,当内外环境变化时,这种机制能促使商业银行自发行动,通过改变自己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式、经营产品、组织和运行方式以及内部制度等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商业银行治理机制是以法人治理机制为中心,在市场治理机制的基础作用和政府治理机制的支持作用下引导商业银行成为自发行动的主体。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商业银行治理机制的安排应具有阶段性,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同阶段,其治理机制的具体内容安排应当有所区别,应当以建设良好的法人治理机制为中心,逐步完善市场治理机制,不断改善和健全政府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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